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

成都市非营利性联盟团体

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是由成都市统筹城乡和农业委员会联合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发起,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联合成都农业创新创业的有关机构、团体与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的联合体,是推动农业创新创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成立意义
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将以促进农业创新创业、推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宗旨,秉持大联合大协作的精神,合力打造交流合作、智力支撑、金融支持、创业孵化和政企对话的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努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农业领域的活力。
联盟将通过建立线上交流平台和线下组织服务平台,为广大农业创客提供交流合作以及金融支持、创业辅导、技术支撑和人力资源等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成功步伐。
成都农业职业经理人学院将充分整合相关高校院所的优势教学资源,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为成都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承办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成都农业职业经理人学院,以加强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建立创新创业价值目标,培养创业信心,提高创业能力,调整和优化就业结构。
联盟成员
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主要由农业创业大学生、“蓉漂”创业者、创业科技人员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组成,同时邀请创业导师、创投机构、投资基金、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入。目前,联盟成员已有230多个,并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下一步,联盟将通过建立线上交流平台和线下组织服务平台,为广大农业创客提供各类服务。
组织构架
理事名单
组建单位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缩写:CAIAM(Chengdu AgriculturalInnovation Alliance);本联盟是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发起,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联合成都农业创新创业的有关机构、团体与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的联合体,是推动农业创新创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联盟坚持自愿自发、互惠互利、共建共享的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接受成都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联盟的地址在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392号(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1958农创空间内)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结合成都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坚持以促进农业创新创业、推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宗旨,秉持大联合大协作的精神,创新思维、整合力量,合力打造交流合作、智力支撑、金融支持、创业孵化和政企对话的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努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农业领域的活力。
第五条 主要任务建立线上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在线交流、技术指导、经验分享、成果发布、政策咨询、活动预告、产业资讯等服务。同时建立联盟宣传平台。建立线下“农业创客嘉年华”农业创新创业服务组织平台,主要以农业创客沙龙、农业创客专题辅导、农业创客嘉年华、现代农业优秀项目评选等主题活动为载体,提供线下交流与合作、金融对接、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组织开展农业创新创业问题研究,提出重大战略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开展农业创新创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联盟的影响力。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团队、秘书处和专项工作组组成。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团队为联盟的创业辅导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机构;专项工作组是围绕农业创新创业主体需求设立的项目辅导、金融对接、科技服务、人才支撑等四个专业工作机构(各区(市)县视条件可成立分盟组织)。
第七条 联盟实行成员制。会员分为四大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成员。
第八条 联盟代表大会:联盟代表大会组成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联盟代表大会的职责:(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2)选举理事会; (3)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6)审议决定联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加入或退出联盟; (7)决定终止、清算事宜;(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联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联盟代表大会经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最后决定。
第九条 联盟理事会联盟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为每3年轮流制,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1)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2)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 (3)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4)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并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审议; (5)提请审议联盟理事的吸收或退出,并对联盟理事申请进行审议;(6)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8)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9)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1)解释联盟章程;(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商定后召开。对于有争议的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最后决定。
第十条 专家导师团
专家导师团组成:专家导师团由与农业创新创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大专院校、行业的专家和创新创业成功人士组成。
专家导师团职责:为农业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咨询、辅导和帮助、联盟的发展战略、技术发展方向、计划与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联盟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联盟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组成:联盟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各专项工作。常务秘书处设立在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
联盟秘书处职责(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2)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4)起草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5)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6)负责受理、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 (7)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8)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9)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秘书处管理机制 (1)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创新活动及项目管理、进度考核、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联盟的实际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2)秘书长具有联盟秘书处及下设专项工作组的人事任免权,人事变动情况需通报联盟理事会。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组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效率,对于联盟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成都现代农业产业推进、统计、展览、科技、标准、质量、扶贫、国际合作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的领导下和秘书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联盟,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承认及拥护联盟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成员 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同联盟的理念,遵守联盟章程;对农业领域创新创业有兴趣或义务做好服务的创投机构、投资基金、高校院所、行业组织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个人成员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愿意为联盟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全市农业领域产业链各环节的创业大学生、“蓉漂”创业者、创业科技人员以及涉及农业创新创业的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业职业经理人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创客。
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为联盟成员;对成都现代农业有一定贡献和影响力;全体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联盟主要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联盟普通成员的权利:(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相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其他事项,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向联盟提交议案,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3)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4)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展览、国际合作等活动;(5)享有使用联盟公共信息的权利; (6)享有优先与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7)对联盟项目参与的优先权和优惠权;(8)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9)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其他服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1)普通联盟成员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申请成为副理事长、理事长单位;(4)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召开临时联盟代表大会和临时理事会会议;(5)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6)享有自由退出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普通成员的义务:(1)遵守联盟章程、制度和相关协议,执行联盟决议;(2)宣传联盟宗旨,维护联盟形象;(3)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4)及时向联盟反映企业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5)积极参与技术开发、推广、合作、应用及产业化; (6)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的各项工作;(7)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8)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9)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给联盟或其成员带来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1)普通联盟成员的义务; (2)关心支持联盟工作,按时参加理事会活动,积极完成理事会分派和委托的任务。
第十七条 联盟的加入
成员单位申请加入流程:(1)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成都农业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表》相关书面材料;(2)联盟秘书处按照章程进行资格审核; (3)通过资格审查的新成员单位将予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联盟秘书处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成员证书,证书签发时间即为申请单位正式入盟时间,在下次联盟代表大会通报。
理事单位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须为联盟成员单位;(2)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3)提交申请单位在农业创新创业领域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4)提交申请单位所参与的联盟活动清单;(5)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 (6)理事会讨论并表决; (7)审议通过即成为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理事单位,享受理事单位权利和义务,秘书处向获得联盟理事会同意的申请单位颁发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
副理事长单位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须为联盟理事单位;(2)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3)提交申请单位在农业创新创业领域的行业地位、所开展的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4)提交申请单位所参与联盟活动清单;(5)秘书处将申请报送理事会;(6)理事会讨论并决议。理事会通过后,向联盟代表大会提请审议,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最终表决;(7)表决通过即成为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联盟秘书处向获得联盟代表大会同意的申请单位颁发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副理事长单位证书。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退出 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自提交退出声明日起三十日后退出联盟;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除名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二十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接受成都市农委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财政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成都农业创新创业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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