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质量管理协会(chengdu quality assatiteen CQA)(以下简称:成都质协),1982年3月成立,是我市成立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全市性质量综合协会。历届会长由主管全市经济工作的副市级领导担任。成都质协接受主管单位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质量协会、四川省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作为中国质量协会的重点联系城市、全国质协系统的一面旗帜,成都质协曾多次荣获“全国先进质量协会”,“全国质量月活动先进单位”、“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全国优秀用户委员会”、“四川省优秀质量管理协会”、“四川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协会”、“成都市学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简介
成都质量管理协会(chengdu quality assatiteen CQA)(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我市政府推动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科技质量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目前拥有团体会员302家。协会于1982年3月成立,是我市成立最早和最有影响力的全市性质量综合协会。2011年换届前的历届会长均由主管全市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挂靠单位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质量协会、四川省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协会在市民政局、市质监局、 市科协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团结全市企业和广大质量工作者,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质量是成都的生命”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紧密围绕市政府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在普及质量教育、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首肯和群众的好评。协会曾多次荣获“全国先进质量协会”,“全国质量月活动先进单位”、“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全国优秀用户委员会”、“四川省优秀质量管理协会”、“四川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协会”、“成都市学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2014年1月,协会荣获成都市民政局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最高等级5A级称号。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质量管理协会(Chengdu Quality Control Association.CQCA)。
第二条 成都市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致力于质量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科技社团组织,属非营利性机构,是我市政府推动质量振兴事业的助手和联系广大企业及质量工作者的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职工和质量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以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为主线,推行和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普及现代质量知识,发动群众开展质量活动,总结、交流质量工作经验,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水平,促进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为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上接受主管单位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成都市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教育培训,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四、总结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组织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体系和方法;
五、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推进全市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活动,组织力量为他们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推进实施名牌战略,协助和参与各项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组织评选市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择优推荐国家、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八、开展质量监督管理、鉴定、咨询、设备监理服务;
九、组织开展社会及用户质量监督活动,推进用户满意工程,维护用户正当权益。开展我市重点产品质量跟踪,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满足用户需求;
十、开展国内、国际间质量管理方面和友好交往,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一、编辑、出版质量资料、动态;
十二、开展法律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并取得成效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热心质量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热爱质量科学,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研、教学人员;
2、从事质量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或管理人员;
3、热心质量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4、在提高质量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审定通过,并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资料等;
四、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质量、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单位)、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秘书长;
三、决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指导;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表彰和奖励活动;
七、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会长单位代表人)、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人)、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会长单位代表人)、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人)、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会长单位代表人)、副会长(副会长单位代表人)、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会长委托行使其职权;
二、 领导秘书处工作,直接领导协会的财务管理;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决定有关机构的设立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审批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经常务副会长审批后聘用;
四、审批协会个人会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财务;
二、对协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协会理事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单位: 每年会费不低于 10000元;
副会长单位: 每年会费不低于 5000元;
理事单位: 每年会费不低于 3000元;
团体会员单位: 每年会费不低于 1000元;
个人会员: 每年会费不低于 50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1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会员
成都前锋电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冶金实验厂有限公司
成都市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
等300余家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