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组建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挂 “扬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扬州市林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加强农产品和
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
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保险、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涉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负责林业资源的管理
和合理利用。指导林业分类经营,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各类林业基地建设;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森林
植物检疫工作。指导森林防火、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归口林产品的经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四)拟订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
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
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六)组织农业资源管理工作。指导农牧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
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负责提出
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建设。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指导、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动物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初审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初审。组织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新品种的检疫审批工作。
(九)负责渔业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承担保护水产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职责。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承担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产种苗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水产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实施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参与新农村建设和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和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指导和组织农业招商引资,协助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承担农业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3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农业宣传、接待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计划生育、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办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及出国人员的选派等工作;协助抓好委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和老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条款提出意见;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综合处(挂“农业市场信息处”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全市
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指导现代高效农业和园区建设;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业和农村发展动态,参与新农村建设和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全市农业系统
目标管理考评考核工作。
(四)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承担市级
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提出扶持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委属经济实体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委管各项资金,参与行业事业行政执法收费管理;指导全市农业系统财务、基本建设、劳动工资和国有场圃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的财务、基建投资、劳资、国有资产、实体、场圃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财政项目建设及行业企业技术改造等工作;参与、协助行业内部审计。
(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承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协调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项目申报、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与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农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种植业发展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指导实施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肥料、农药、种子管理工作;发布农情信息,及时掌握阶段性农业生产情况;指导农业抗灾救灾,
负责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组织实施种植业
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指导全市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七)造林园艺处
贯彻执行国家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
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建设,组织各类林业基地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植树造林的检查验收;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园艺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艺业结构调整和重大技术推广;指导实施园艺业技术标准;负责全市茶树、果树和花卉新品种的认定与审定工作;指导果树、茶树和花卉等种子生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园艺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八)林政处(挂“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
负责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湿地保护;研究提出全市林业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林业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组织指导林业分类经营、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
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依法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
(九)畜牧兽医处(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饲料工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并组织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研究提出畜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文件;拟订畜牧行业标准和动物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
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和重大技术;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组织实施兽医行业标准;承担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水产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发展规划;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水产种苗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水产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行业协会建设;承担水产养殖用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标准化和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与管理;组织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全市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
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蔬菜处(挂“市菜篮子办公室”牌子)
拟订蔬菜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蔬菜生产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市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提出新菜地建设费的使用方案,配合
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对菜地征用的管理,做好菜地的保护工作;负责老菜地的改造和新菜地的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配合做好高效设施农业建设。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挂“绿色食品办公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处”牌子)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的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术的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组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
有机农产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
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组织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建设,提出农产品无害化生产的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控制与防治,参与农产品质量监测测评工作。
(十三)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
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特色产业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绿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市农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办公室(农业招商中心)是“海峡两岸(扬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市农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规划和管理,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多层次、全方位交流与合作;拟订全市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业对外开放工作;承担市级农业涉外事务;拟订市级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协调农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编制
核定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市林业局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副处长(副主任)5名。
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农林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二)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的渔政监督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水产品质量安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渔港监督处、江苏渔船检验局扬州检验处、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三)市农业委员会履行的动物防疫监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责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