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扬州市财政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的下设机构。

机构职责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辖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支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政策研究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传、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局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和工作业绩考核;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预算处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参与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市区预算;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区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市对区的各类财政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协助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及非税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工作;汇总下达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管理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处(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牌子)
研究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
(六)税政法规处
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性财税政策立项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保、城乡建设、国土、城管、园林、规划、房管、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与维护、环境保护、现代服务业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新城西区管委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和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工贸发展处
承担商务、经济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等工作。
(九)金融处(挂“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旅游、金融办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承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
(十)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负责教科文口教育、科技、文化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社会保障各项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红十字会、老干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和经费开支标准的建议;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财政支持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监督部门预算单位收支预算执行和财务运行情况;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十四)基层财政管理处(挂“基层财政管理局”牌子)
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市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十五)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中央、省、市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六)绩效管理处
贯彻执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会计处(挂“行政办事服务处”牌子)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接受省厅委托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处(挂“监督检查局”牌子)
牵头组织协调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扎口制定对外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组织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协助省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十)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各县(市、区)财政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对各处室(单位)工作督办和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任领导
局长:杨蓉
所获荣誉
2020年3月2日,被扬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评为“扬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优秀集体”。
2022年1月,入选2019-2021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地理位置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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