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刑罚方式之一

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手段,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适用对象
从中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二)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三)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一般特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拘役期限
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这样规定,是因为拘役是一种轻刑,刑期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如果刑期太长,就失去了轻刑的意义,且会与有期徒刑相混同;如果刑期太短,又较难起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容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相混同。
拘役执行
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特定待遇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犯罪分子在拘役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注意对犯罪分子进行认罪服法、政治时事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教育,并因地制宜地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他们的劳动表现、技术水平等情况,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这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此外,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至二天,每月回家的天数,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常见问题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一样
拘役是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有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轻或重的犯罪分子。   
2、执行的地点不一样
拘役在就近的公安机关执行,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执行。   
3、待遇不一样
拘役的服刑期间,每月可以有1~2次的回家探亲,接受劳动改造,还有酬劳可得;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不能回家,无偿接受劳动改造。   
4、执行期限不一样
拘役的执行期限在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在半年以上,15年以下。   
5、面临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拘役刑满释放,若再犯罪,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不构成累犯;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犯罪且又处以有期徒刑罪名,则可以构成累犯。
(二)拘役和管制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管制刑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2、被判刑期不同
管制规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3、执行方式和执行者不同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三)拘役和拘留的区别
1、他们的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拘役是否可以保释
保释也就是取保候审之意,已经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因为取保候审是在判决前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已经被判处拘役了的,表明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做出了判决。
同时,取保候审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适用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拘役是否会留案底
拘役是刑法中的一种主刑,由人民法院来判决,在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在短时间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要求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
为此,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后所给刑事处罚,会留案底,而被载入档案的犯罪记录一般在公安机关所保存,终身都不能取消。
案例剖析
案例名称: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危险驾驶案
案例类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案例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一审
(一)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浦刑执字第9号
案件类型:首次执行
罪犯张某某。
2012年6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2)浦刑初字第228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某区司法局于2012年7月2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2年7月7日,在上海市某区某宾馆308房间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为此,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2年7月10日对张某某处行政拘留二十日。罪犯张某某故意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2年7月7日,在上海市某区某宾馆308房间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为此,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12年7月10日分别对张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某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浦刑初字第228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二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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