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亩

清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雍正时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任意加税的可能。

背景
原有丁银制度
清代的丁银是沿袭明代的丁银而来的,但丁银编征作为中央政府赋税征解的内容,则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银与里甲均徭等四差银一起,都由地方官员征用,并不上缴明中央政府,实际上这项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在明朝中央政府那里,也没有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只有户丁的总数,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银的处理以及如何支配的问题。
清朝定鼎北京后,以加强中央集权和筹集军饷为中心,同时强化对地方财务的管理。大致说来,自顺治二年(1645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将丁银随同田赋一起上缴,同时对于人丁的编审也逐渐制度化,以保证丁银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人丁。顺治十五年(1658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将编审人丁造册送部。顺治十七年(1660年)覆准,“直省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通过这些措施,在剥夺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银权力的基础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征用丁银。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国丁银的统计数字,“直省徭里银3008900两9钱,米12570石1斗”。丁银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赋税征收的重要内容。
丁银制度的弊端
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奏折中说:“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
丁银的编征自始就存在着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隶灵寿县知县的陆陇其对此曾分析说:“查旧例,人丁五年一审,分为九则,上上则征银九钱,递减至下下则征银一钱,以家之贫富为丁银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开除,此成法也。无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额,故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开除,子初生而责其登籍,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赔,既而逃亡,势所必然。”这种户丁编审中的虚报和浮夸之风在很多地区都存在。
而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便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其中在实行户等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的现象。如山东曹县,“豪强尽行花诡,得逃上则;下户穷民置数十亩之地,从实开报,反蒙升户”,结果“其间家无寸土,糊口不足,叫号吁天者,皆册中所载中等户则也”。这样一来,一方面,封建官府为追求溢额在编审时多行虚夸;另一方面舍富就贫,丁银溢额增多的结果便是使中下层民众承担起更多的丁银来,饱受“代纳”和“包赔”之苦。
这样一种丁银编征,使得阶级矛盾更趋激化。对于丁赋的征收来说,其结果是“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
决心改革
康熙时期解决了长达八年的吴三桂等三藩的分裂战争,收复了被郑经割据多年的台湾,驱逐了占据中国黑龙江地区的沙俄势力,又出征蒙藏平定准噶尔部蒙古贵族分裂势力的动乱,连年的征战耗费大量财力再加上各级官员贪腐,老百姓过得很苦。康熙帝本人亲民爱民,常自觉民间疾苦,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帝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 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 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次年,康熙帝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下旨“永不加赋”。
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 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经过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固定丁银),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
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
内容
相关数据
摊丁以后,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这自不待言。少地农民的情况,由于以前按人征丁时,他们人数最多,又经常受到来自地主及其他有权有势者的负担转嫁,故其负担远超过按其土地财产应当承纳的比例。而在摊丁以后,按土地或田赋数均摊丁银,这部分农民土地较少,负担自然较前减轻;摊丁后绅衿优免权取消,他们的土地一例摊银,从而负担丁银的土地数量增加,也使得农民负担相对减轻一些。如下表。
根据表格显示,变化是相当明显的: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这自不待言。占地30亩以下的人丁摊丁后负担明显减轻了,而占地60亩以上的人丁则较大幅度地增加了负担,占地愈多,增加负担也愈多。
按照当时华北地区的平均耕地情况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占地在30亩以下的人丁应该属于耕地不十分充裕的自耕农民,其中占地在10亩以下的属于贫苦农民。在现存获鹿县审册中,这两部分人丁合计约占全部人丁的2/3。无地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十七八。就是说,中等偏下人丁、贫苦人丁和无地人丁这些在摊丁中受益的人丁,约占全部人丁的80%以上,可以说是绝大部分。
同时占地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中等偏上的农民,他们人数不到全部人丁的10%,土地数约占全部土地的20%。视各地区情况有略微增加或减少,负担基本没有变化。
而人丁占地都在60亩以上,应属当时较为富裕的农民或者地主。这部分人在审册全部人丁中约占4%,其土地数占全部土地的将近40%。正是因为这些人丁的土地比例远远高于他们人数的比例,在按地摊丁以后,特别是人丁占地100亩以上,他们的丁银负担较之摊丁前大大增加了。
结果
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丁银与田赋以田亩多少为征收依据,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这样的改革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影响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了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摊丁入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这项措施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官绅地主。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
评价
清代有人说,摊丁入地标志着“数千年来力役之征一旦改除”
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到雍正末年,国家库存银两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6000多万两。全国人口更是由顺治十八年(1661年)的1913万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3.01多亿人。中国封建社会由此出现了最后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乾隆《济宁州志》在评论“摊丁入地”的意义时说:“济之改九则即三等九则制行条鞭已百年矣。……然时役在赋中,时或役在赋外。《会典》云: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者,有丁随甲派者,有丁从丁派者,一省之内,则例各殊。……至此始归划一,从古未有之善政也。”
中纪委刊文:实行“摊丁入亩”之后,土地多的多交,土地少的少交,没土地的不交,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对地主老财和贪官来说,这当然是“严苛”!
“摊丁入亩”政策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摊丁入亩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消除反而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中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讲,它维护的仍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长久统治,牢固统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统治更加牢固。事实上,摊丁入亩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首先是千百万劳动人民反抗赋役不均所进行的激烈斗争的结果;虽然名义上陆续在各省实行,但不可能持久认真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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