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

央行起草的草案

《放贷人条例》是由央行起草的草案,该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的目的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民间借贷或拟将所谓的“地下钱庄”阳光化,打破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

草拟计划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但由于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所以近年来央行不断致力于民间借贷“阳光化”。
央行草拟的《放贷人条例》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据悉,《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刘萍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
根据《条例》,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这也是“放贷人”与银行的最大区别。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草拟的《放贷人条例》,抵押品将不再仅限于房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借贷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协商的内容,把应收账款、农民土地流转等动产纳入到抵押品中。
刘萍强调,“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条例》是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并将在此轮刺激内需中发挥积极作用。
背景分析
2008年7月份,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这一试点的推广速度之快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全国已经有数十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开门营业。而广东银监局副局长孟建波此前曾表示,广东省正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民间借贷盛行 《放贷人条例》三年难产内情解密 据知情人士透露,未来的《放贷人条例》可能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
尽管盛行于民间的借贷行为已经催生出大量的“放贷人”,但三年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
一位当年曾参与《放贷人条例》讨论的知情人士透露,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被认为是《放贷人条例》最大的突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当然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
“疯狂”、“乱象”不是民间借贷的本来面目和应有形象,各界对《放贷人条例》的出台仍寄予厚望:民间借贷“阳光化”该有突破了。
一波三折
事实上,关于《放贷人条例》的讨论早于三年前,至今仍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就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 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 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开放信贷市场。《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 权的尊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以堵住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作用;也是在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 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2009年3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的苏宁表示,《放贷人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还没有确定。
2009年4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针对《放贷人条例》进行了调研,《条例》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当时有分析认为年内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2009年11月,中英公司债券市场论坛第二次会议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与英国使馆已签署推动非吸收存款放贷人条例等项目的合作研究协议。
2010年7月,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国驻华使馆共同主办的中英中小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国驻华使馆正合作开展的“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等三个课题研究进展顺利,已取得部分阶段性成果。
性质认定
梳理上述关于《放贷人条例》的“成长史”可以看出,三年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并未获得各方一致认可,于是相关的研究探讨仍持续至今。知情人士透露,争论和障碍确实存在。
首要障碍是《贷款通则》,现行规定,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显然,《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的界定与《放贷人条例》所倡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精神存在差异。至今,《贷款通则》未有更新修订。
上述知情人士说:“一个人借钱给另外一个人没有问题,但10个人或更多人给一个人借钱,性质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和非法集资如何区分?合法放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对这些问题仍有争论。”
近日,银监会对“人人贷(P2P)”现象发出了风险提示。宜信公司的“人人贷”成为民间借贷领域被关注的焦点。 “人人贷”,就是有资金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人。
宜信自称是“中国领先的从事个人信用贷款咨询与管理的专业性服务平台”,在中国率先推出个人对个人(P2P)的信用贷款和财富管理服务。
问题在于,宜信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宜信并没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身份证”——金融许可证,宜信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是咨询类公司。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尚存监管空白。
据有关统计,自2009年以来,打着“P2P”旗号的平台公司已达40家左右,而且多数P2P贷款平台已突破了依赖互联网的模式,转入线下营销。对于这类公司的性质如何认定,也是未来《放贷人条例》要回答的问题之一。
关于放贷人的监管,是交地方金融办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也是《放贷人条例》需明确的内容,对此意见不一。
放开市场
鉴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巨大,发展非吸收公众存款类放贷人,进一步放开贷款市场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民间借贷不是洪水猛兽,是功能强大的金融资源,民间借贷的丰富实践已为《放贷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素材。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的放贷人除有少量闲钱的中产阶层外,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一是由实体经济退出的企业主,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资者,三是最近由房市退出的投资者。放贷行为有的是直接针对借款人,有的是通过中介把资金贷给借款人。
新中国第一个私人钱庄——“方兴钱庄”的开办者、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告诉理财周报记者:“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要认可早已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经纪人’的作用,要给他们发放从业牌照,一个村发放一两个金融经纪人牌照是符合现实需求的。”
方培林说:“当然对金融经纪人的资本金或资产规模可以做出相应规定,以防范风险。”
据知情人士透露,未来的《放贷人条例》可能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除对放贷主体、放贷对象、利率等做出规定外,还将对放贷人的索债方式、贷款宣传等方面做出规范。
鉴于我国的情况,《放贷人条例》可以暂时规定一个相对灵活的利率上限,如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相关解读
“地下钱庄”阳光化
更为重要的是,规范了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它要求按照规定放贷,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了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
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刘萍态度很明确: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中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垄断的,条例的出台就是打破垄断,使一批符合条件放贷人注册放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
个人放贷条例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刘萍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准入门槛参照央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可能适当放宽。其中关键点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另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者向银行主管部门提请前置审批,后到工商部门注册。
缓解融资难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说,中小企业在就业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却越来越难以应对融资难的瓶颈,“企业普遍不景气加上金融危机,使得原本就条件苛刻的商业银行越发惜贷”。
法律法规
根据草拟的《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用动产和不动产做抵押。
对于如何保障放贷人的利益,以避免出现更多的债务纠纷,刘萍认为,应该充分相信放贷人的智慧。她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有效地杜绝非法集资,“针对这个问题会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在规模上进行控制,一旦发现有人利用放贷非法集资,就将取消他的放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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