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5号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
制定背景
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政务院设立了参事室,各大行政区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参事制度。这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的一个创举。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政府参事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制定意义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全面总结政府参事工作60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20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参事工作的特点和时代要求,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条例》既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参事任职年龄、队伍构成等作了适当调整,对参事工作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解答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大家关心的有关《条例》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一、请您介绍一下出台《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有关背景。
答: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在政务院设立了参事室,各大行政区和一些省市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参事制度。这是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将统一战线理论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的一个创举。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政府参事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参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有必要制定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二、《条例》关于参事的选聘范围、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参事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为了优化参事队伍的结构,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参事队伍中适当吸收一批党内人才、适当降低参事任职最高年龄”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参事的作用,《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参事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聘任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详细规定了参事的聘任和解聘程序:参事实行聘任制,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聘任。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或者申请离任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三、参事制度是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请问《条例》对参事规定了哪些职责、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充分发挥参事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参事的主要职责: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为了保障参事有效履行上述职责,《条例》规定了参事的权利:参事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同时,由于参事参与政府工作,《条例》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四、参事开展工作需要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就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对参事工作的责任作了规定: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政府参事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应当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并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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