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

存款产品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教育金的专项储蓄。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有关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名词介绍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每月固定存额,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 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最低起存金额为50 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 万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产生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日前联合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储蓄定向使用,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的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到商业银行一次支取本息。 据了解,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该办法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规范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一是在原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明确细化了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办法规定,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办法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起点金额
教育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教育储蓄50元起存,每户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
服务特色
1.税务优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可凭有关证明享受免税待遇。
2. 积少成多,适合为子女积累学费,培养理财习惯。
存款利率
1.一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六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操作指南
开户
开户时,须凭客户本人(学生)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储蓄机构以客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存款
开户时客户须与银行约定每次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次存入
支取
到期支取:
1.有证明:客户凭存折、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按实际存期和相应档次优惠利率计息,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利息税优惠。
2.无证明:客户如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息税优惠。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到期未取: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提前支取: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1.有证明:按存入日挂牌公告普通整存整取相应档次利率结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无证明: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开户对象
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学生。
免税优惠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印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于教育储蓄事关广大群众的利益,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17日,三部门就这一政策涉及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解答。
新办法重在遏制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
1999年恢复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后,为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国家决定自2000年开始设立教育储蓄账户,给予利率及免征利息税的优惠。该项制度出台以来,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在一定程度上给广大居民带来了实惠。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的格式、印制、开具等没有做出统一规范,一些地区教育储蓄业务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政策执行变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办法主要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并且,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对于老办法而言,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
由于《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个人至多可享受3次免税优惠
相对其他储蓄存款而言,教育储蓄有三方面好处:
一是家庭可以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通过零存整取方式积蓄资金;二是符合规定的教育储蓄专户,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优惠;三是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实名制度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储蓄机构以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即学生)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教育储蓄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同时,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有关比较
教育储蓄:收益高手续繁
教育储蓄的优点在于与普通储蓄相比,其执行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且免征利息税收益率相对较高。当前主要有3种期限的存款,分别是1年期、3年期和6年期,执行相应的整存整取利率,其中6年期执行5年存款利率
教育储蓄的缺点首先是必须是在校小学4年级(含)以上学生,到期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部门领取免税证明,并经教育部门盖章才可支取。其次,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但所有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超过一律不得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三,就读全日制高中、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优惠,但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教育金保险:功能优流动性差
当前教育金保险主要分为3种。一是纯粹的教育金保险,提供初中、高中和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用。二是针对某个阶段教育金的保险,通常针对初中、高中或者大学中的某个阶段,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三是不仅能提供初中、高中及大学的教育费用,还可以提供以后的生存保险
教育保险的优点是兼具储蓄、保障功能。通常,不仅可在被保险人一定年龄后按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教育金,还可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等方面的给付及身故或高残保费豁免的优势。缺点是,短期不能提前支取,资金流动较差,早期退保可能本金受到损失。
各有利弊按需选择为上
专家表示,教育储蓄的收益很容易计算,直接用储蓄总额乘上相对应的年利率即可。而少儿险有固定收益的非分红型和分红型。非分红型的少儿险的收益同银行收益基本持平,但投保人(一般为父母)在投保期间若身故或高残可免交后期保费。分红型的少儿险固定收益会稍低于非分红型的少儿险,额外拥有分红的权利,可享有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总体收益可能大于非分红型收益。
以某寿险公司的少儿险种为例,0岁男性,交费期至15周岁保单周年日止,保额5万元,每年交费8280元。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保单周年日,每年领取2万元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4万元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保单周年日,领取5万元满期保险金。如果孩子在2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身故领取保证现金价值;25周岁之后身故领取5万元。同时,本险种规定:客户在得到相关保障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最终权益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另一款子女教育保险中,如投保人为刚出生的儿子投保5万元,其费用支出:年交保费4360元,交15次,共交65400元;享有利益:教育年金:被保险人15、16、17周岁时,每年领5000元做高中教育金;18、19、20、21周岁时,每年领15000元做大学教育金。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21岁前发生不幸,公司按保单现金价值补偿给投保人。成长年金:投保人如发生不幸,不能再照顾小孩,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2500元生活费,直到21岁;豁免保费:交费期内,投保人如发生不幸,可以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管理法规
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
第三条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第四条 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五条 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第六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帐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第十条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 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
(二) 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一条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 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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