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配置

如何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学校之间进行分配,以期投入的教育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

教育资源配置是指如何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地区之间和各学校之间进行分配,以期投入的教育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

配置内容
一般说来,教育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总资源对教育的分配
是指在社会总资源一定的前提下,如何将资源在社会各领域与教育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社会总资源的分配从总量上和结构上决定着教育资源的分配,社会总资源对教育的分配是教育资源分配的前提。
2.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间的分配
主要包括教育资源在正规普通教育和非正规成人教育之间的分配,在正规教育中初等、中等、高等三级教育间的分配以及在各级教育中不同类别教育之间的分配等。
3.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的学校间的分配
主要包括如高等教育资源在各高等学校之间的分配、中等教育资源在各中等学校之间的分配以及初等教育资源在各初等学校之间的分配等。
4.教育资源在各地区教育间的分配
主要包括如我国按行政区域的在各省、市、县之间的教育资源分配等。
配置目标
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的教育资源配置方式,都必须追寻以下这样三个基本目标:
1.公平
在现实社会中,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这里我们所要谈的和所能实现的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要尽可能的使教育资源配置和受教育者的条件相当,考虑到地区和类别差异,对于实际工作中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节和修正。对于公平,人们不仅有对“量”上的要求,更有对其“质”上的追求,即要通过对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确保起点和过程的公平从而实现结果的公平。
2.效率
在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必须考虑到投入的成本以及这些成本会给本国经济发展带来哪些重要的贡献。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其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收益,还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非经济收益。无论是计划型资源配置方式还是市场型资源配置方式或者说混合型资源配置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想通过教育获得较大的预期收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
3.稳定
稳定指的是宏观经济运行有秩序,经济处于可持续的发展之中。衡量稳定的四大指标有:物价稳定、就业充分、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这里我们所说的稳定主要是指通过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使各地区的各级各类教育得到比较充裕的办学经费,使教育得到稳定的发展,教育的地区差异得以缩小,从而提高全社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社会各项事业平稳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的有效增长。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效率和公平是矛盾冲突的,如果要公平就不可能有效率,而如果要效率则不可能实现公平。其实这样的说法是不科学的,公平和效率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它们之间虽然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但却是可以实现彼此共存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效率和公平是要实现的双重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又要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事实上,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并不必然引起收入分配的公平,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则是会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当效率带来的社会才大于其带来的社会损失的时候,这种效率是合理的;同样,当不公平带来的效益大于其损失时,这种不公平也是合理的。
在不同的条件下,到底是追求所谓的公平还是效率,则应该慎重权衡,适时做出不同的选择。正如美国的阿瑟·奥肯曾经说过:“并非凡有利于一方的因素必然有害于另一方,但有时,为了平等就要不惜牺牲一些效率,为了效率,又不得不影响平等,因为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也许是它们互相需要的原因——在平等中放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里添加一些人性。”
配置方式
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指在教育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提供什么样的教育服务以及怎样提供等问题。
既然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那么教育的提供者就不仅仅是政府还可以包括市场。作为公共产品,其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教育产品不能以市场定价出售,必须经过公共选择过程由政府来提供。而教育所具有的部分竞争性和排他性又决定了教育产品的边际成本不为零,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排他,也就可以通过市场价格来调节供求的平衡。正是因为教育产品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某些属性,所以对教育产品的供给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场,或者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1.政府配置教育资源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为了“生产”和提供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在市场不能有效起作用的方面,需要适当引入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对市场经济生活的外在的引导和调控,政府要做的更多的是为那些外在于政府的单位进入市场创造更为公平的条件,为市场竞争制定必要的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对市场本身难以企及的领域进行有效干预等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调节是一种事先性调节,即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未来事先作出一定的计划安排和引导;其调节手段主要为间接性调控,即政府一般不直接调控企业,而是调控、引导市场机制,再通过市场去调节企业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手段主要不应是直接的行政手段,而应主要是经济手段,包括财政、金融、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
具体到教育领域,政府有承担教育发展和进行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义务和责任。在教育活动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民教育做出科学的规划、制定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具体到义务教育上,政府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提供义务教育所需的全部经费,尽快实现免费义务教育;在对待非义务教育上,政府要承担大部分教育经费以及对贫困学生提供经费资助、鼓励民办教育的大发展。
这里我们要补充一点的是政府提供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如政府生产,即使用财政资金开办公立学校,对学生免费或只收取低于成本的学费;政府补贴,即对贫困学生或者非公立学校提供财政资助。当然,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政府承担责任的“度”,即超过了这个度则代表政府职能越位,低于这个度则代表政府职能缺位,只有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分配教育资源才是最佳的选择。
2.市场配置教育资源
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手段,具有经济利益的刺激性,能够极大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决策的灵活性,能够对社会供求的变化做出及时灵活有效的反应,调节供需平衡;具有信息的有效性,能够通过价格体系使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获得简单、明晰的信息,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在教育资源配置中强调政府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并不反对市场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由市场配置的资源总是占大部分的。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教育供给多元化格局,才能满足居民多样的教育需求。在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不是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刺激竞争,包括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竞争、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等,其目的是希望通过竞争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可以说,“教育的市场提供蕴含着一个假设,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政府之外,政府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应该成为政府的必要补充,其功能是和政府一样地提供公共产品,要通过政府攻击和有限的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来理顺过去教育完全由政府包下来所产生的种种问题。”
诚然,市场机制的引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的负面问题,如各种名目学校的盲目扩张、教育乱收费、巨额择校费、教育不公平等等。但是,不分原因不分性质的将这些问题完全归过于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拒绝甚至反对市场的介入显然是不确切的,对于这些现实运作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措施来加以避免和解决。
总之,对于教育资源配置,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同时又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增加教育供给,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最终目的。无论是政府的控制干预,还是市场的竞争调节,其出发点必须要明确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丰厚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他人、造福社会,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种基本的条件。任何一种偏离了这个原则的过激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配置机制
我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现实,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现有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使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因此,改变现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提升政府配置层级,实行弱势教育补偿制度,是缩小教育资源配置差距,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明确政府职责,提升教育资源配置层级
亚里斯多德主张“教育不应该作为家庭的私事,而应该由城邦来组织、实施。” 因为基础教育的公共属性及其正外部性,政府对教育资源的投人不仅会使个人、家庭受益,而且也会给社会和国家带来收益。因此,政府作为公共生活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必须明确其职责,以行政干预的形式介入基础教育领域,对基础教育资源进行统筹配置。
而在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办学体制下,我国县级及以下政府承担了过多的投入和管理责任。又因为基础教育的长期性特征以及地方政府有限的财力,特别是分税制改革后,地方基层政府对基础教育资源的投资更是处于“危机”状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强,城乡间、区域间劳动力流动规模不断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资与收益分离,致使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对基础教育投入和管理的矛盾不断加深。因此,提升政府配置层级,由中央及省级政府承担我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职责,是解决现有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教育补偿,确保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解决我国当前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严峻现实,仅依靠同等对待、平均推进策略是不现实的,均衡才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这要求政府特别是中央及省级政府对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实行教育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乎和正义。
1.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补偿,合理配置财政资源
中央和省级政府应积极承担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从“精英配置” 向“弱势补偿” 转变,加大对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财政投入,防止财政投入进一步向城市、重点学校倾斜,确保教育经费合理配置。同时,还应该不断完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贫闲地区的扶持力度,切实发挥平衡地区间差异的作用。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建立专项教育扶贫基金,确定各级政府转移支付责任分担比例,中央及省级政府在增大投入份额的同时,适当降低基层地方政府的配套比例。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做好监督工作,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或挪用,切实把教育财政资金用于改善教育资源。
2.实现优质教师资源补偿,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师资队伍的质量是教育质量的保障,实现师资队伍质量的补偿是教育补偿的关键。我国大量优秀教师主要集中在城市,落后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的教师质量普遍比较低,单靠征募志愿者教师来支援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这不具有长期性而且规模较小。因此,中央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应积极介入,以实际需要来确定教师编制,规范岗位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同时,在确保各地教帅 资福利待遇一致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自主流动与行政指令相结合的方式,推行优质教师资源在区域、城乡、校际问的流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教师流动的法规制度,实现优质教师资源流动的长效性和持续性,促进动态平衡。在引入优秀教师资源的同时,还应努力提高落后农村地区已有的教师资源。由于在偏远的农村地区相对闭塞,接收和更新知识的渠道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更新其已有课程知识,增强其教育教学能力。同时还应该为他们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以便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学历结构。
3.实施教育弱势群体补偿,维护弱势群体权利
受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政府在确保基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同时,还必须维护教育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证每位适龄儿童都享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因此,针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教育支出的家庭,政府应保障其子女获得均等教育资源机会的同时,还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农民工子女,考虑到流动性这一特征,以及农民工为输入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央政府和输入地政府应承担农民工子女人学的主要的责任。具体而言,中央和流入地政府应积极承担农民工子女的学杂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并通过“教育券”的形式划拨经费,以减少中间环节的经费划拨,提供资源的利用效率。此外,设立农民工子女专项经费, 由中央和流入地政府协调分担比例,并保证实行专款专用。而针对城市公共教育资源短缺的情况,中央及省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协调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的同时,对社会办学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以确保农民工子女获得教育的机会。总之,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情况下,为了改善弱势地区教育资源落后的现状以及弱势群体在教育资源获得上的不公平处境,政府特别是中央及省级政府必须承担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职责,采用教育补偿的方法,确保基础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基础教育面向全体公民,为个人潜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为国家民族的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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