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

喀什地区境内的司法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是喀什地区境内的司法机关。

发展历史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阿尔斯兰·阿布都卡迪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检察长,免去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机构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喀什地区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喀什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喀什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喀什检察分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喀什地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报请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喀什检察分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负责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负责应由喀什检察分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应由喀什检察分院承办的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喀什检察分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喀什地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喀什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喀什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地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喀什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领导全地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喀什检察分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承办党组会及相关党务工作、院务会。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对内称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对内称重大刑事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指导本地区检察机关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人员是否由教育转化机构进行帮教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
(四)第三检察部(对内称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对内称刑事执行检察部)。负责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导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第五检察部(对内称民事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七)第六检察部(对内称行政诉讼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喀什检察分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
(八)第七检察部(对内称公益诉讼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九)第八检察部(对内称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喀什检察分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十)第九检察部(对内称控告申诉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喀什检察分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喀什检察分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
(十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实务研究、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十二)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本地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组织人民监督员工作。
(十三)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等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的具体工作。承担喀什检察分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处。制定实施本院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负责行政装备、物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十五)检察技术处。负责本院规划、建设、应用检察信息化、智慧检务工作,办案智能化软件和网络运行的功能开发、应用、维护、管理。负责司法检验、鉴定、勘验、电子证据等检察技术应用业务。负责本院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传科、司法警察支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与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人事工作,会同党委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承担机构编制工作、员额检察官管理和奖励工作。负责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宣传思想、意识形态和检察文化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宣传检察机关的先进典型工作。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司法办案警务保障,维护机关秩序、安全,参与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法警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管理警用装备,协同管理警衔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派驻检察室。负责喀什地区公安局中心看守所和喀什地区国家安全局看守所派驻检察工作。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副检察长:王新伟
党组副书记、检察长:乃比·艾买提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宏南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录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何习之
所获荣誉
2017年1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7月,被最高检表彰为“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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