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文件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而制定的法规,经2013年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8 号公布,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文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8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12月26日
政策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第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二十条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内容解读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修订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义、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的食品原料属性和特征。新资源食品的名称是《食品卫生法》中提出的,为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将“新资源食品”修改为“新食品原料”。
(二)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新食品原料的目的。考虑到科学技术发展,今后还会有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义、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的食品原料属性和特征,避免一些不具备食品原料特征的物品申报新食品原料。
(三)规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和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增加了新食品原料受理后即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补充并完善了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要求。
(六)增加了新食品原料申请人隐瞒造假处理条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办法》名称。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修订新食品原料定义和范围。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取消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任务,《办法》将涉及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取消。
(四)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
(五)规定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要求。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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