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加挂云南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省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市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昆明市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昆明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牵头有关部门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昆明市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指导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队伍,指导相关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日常外事、保密、信访、督查、档案、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处。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昆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管理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昆明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提出新建、调整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的审核建议。
(七)改革与产业发展处。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八)规划财务处。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九)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十)行政审批处。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国家级、省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上报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核发。
(十一)组织人事处。负责本系统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职责分工
与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在公园和
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审核报批、规划和资源保护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李雄彬
党组成员、副局长:耿成兴、张继帅、莫佳鑫、王强
所获荣誉
2019年9月,获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称号。
2020年5月,被昆明市人民政府评为“昆明市2019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022年8月,被授予“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