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基本概念
无论是
大麻、
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
冰毒、
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
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
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
醋酸酐、
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也有条件和能力发挥更大作用。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严格的执行管理,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以免造成伤害。
名录
管理目录更新
初次列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列示。
第一次增补
公安部等六部门公告:
为加强对
羟亚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
氯胺酮(俗称“K”粉),国务院批准将羟亚胺列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就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羟亚胺的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二、羟亚胺的购买、运输
购买、运输羟亚胺的,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购买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公安机关办理羟亚胺的购买许可证时,审批数量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氯胺酮生产企业的年计划产量所需使用量相符,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
三、羟亚胺的进口、出口
进口、出口羟亚胺的,按照《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凭进口、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进口、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商品名称为羟亚胺及其盐,商品编码为2925.2900.20。
本公告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第二次增补
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品种购买、运输和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海关商品编码是2914399014。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8月29日
第三次增补
经国务院批准,
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 CAS号为2114-00-3,海关商品编号为2914700016)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α-苯基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2-苯基乙酰基乙腈等,化学文摘登记号即 CAS号为4468-48-8,海关商品编号为2926909070)已增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1 -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 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 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 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向设区的市级 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 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两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的,须按 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 并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国际核查,核查同意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进出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5月12日
第四次增补
经国务院批准,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N-苯乙基-4-哌啶酮、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和
溴素、
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和N-苯乙基-4-哌啶酮的管理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简称4-ANPP,分子式C19H24N2,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21409-26-7,海关编码29333990.90;N-苯乙基-4-哌啶酮简称NPP,分子式C13H17NO,CAS号39742-60-4,海关编码29333990.90。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的管理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简称β-氯代甲基苯丙胺,又名氯代麻黄碱、氯麻黄碱,分子式C10H14ClN,CAS号25394-33-6,海关编码29397190.12。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麻黄素类物质的有关规定。
三、溴素和1-苯基-1-丙酮的管理
溴素又名溴、液溴,分子式Br2,CAS号7726-95-6,海关编码28013020.00;1-苯基-1-丙酮,又名苯基乙基甲酮、丙酰苯、乙基苯基酮,分子式C9H10O,CAS号93-55-0,海关编码29143990.90。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第五次增补
经国务院批准,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
苯乙腈和
γ-丁内酯6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和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的管理
3-氧-2-苯基丁酸甲酯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酸甲酯、α-苯乙酰乙酸甲酯,简称MAPA,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16648-44-5,海关编码29183000.21;3-氧-2-苯基丁酰胺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酰胺、α-乙酰乙酰苯胺,简称APAA,CAS号为4433-77-6,海关编码29242990.61;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CAS号为2167189-50-4,海关编码29329990.93;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CAS号为13605-48-6,海关编码29329990.93。该四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苯乙腈和γ-丁内酯的管理
苯乙腈,CAS号为140-29-4,海关编码29269090.81;γ-丁内酯,CAS号为96-48-0,海关编码29322090.31。该两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第六次增补
经国务院批准,
4-(N-苯基氨基)哌啶、
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
大麻二酚、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
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的管理
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4-AP,化学文摘登记号即CAS号为23056-29-3,海关编码2933399073;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简称1-boc-4-AP,CAS号为125541-22-2,海关编码2933399073;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英文名为Norfentanyl,俗称
去苯乙基芬太尼,CAS号为1609-66-1,海关编码2933399073。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二、大麻二酚的管理
大麻二酚,英文名为Cannabidiol,简称CBD,CAS号为13956-29-1,海关编码2907299020。该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以医疗为目的大麻二酚的临床前研究还应当符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三、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物质、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物质、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的管理
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CAS号为25547-51-7,海关编码2918990042;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B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990042。
3-氧-2-苯基丁酸,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CAS号为4433-88-9,海关编码2918300021;3-氧-2-苯基丁酸酯类物质,是指3-氧-2-苯基丁酸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3-oxo-2-phenylbutano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18300021。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CAS号为16648-44-5)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物质,是指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与各种醇反应生成的酯类物质,英文名为PMK glycidic acid esters,海关编码2932999093。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CAS号为13605-48-6)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上述3种物质按照《条例》附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活动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