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

经济术语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是“无偿合同”的对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为其典型。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不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而有些单务合同则为有偿合同,如借款合同。

简介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民法上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确立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注意程度及其违约责任大小。有偿合同当事人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且违约责任较重。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划分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划分,同双务合同于单务合同的划分,并非完全等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大多为无偿合同,也有有偿合同。对此,以借款合同为例加以说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96条以下的规定,为诺成性合同,于是,贷款人负有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返还本息的义务,构成双务合同;同时,因借款人须向贷款人偿付利息,此类合同又是有偿合同。但是,如果此类合同中,当事人约定贷款人交付借款为合同的成立要件,那么,该借款合同虽然仍为有偿合同,却是单务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责任的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例如,保管人因其一般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若为有偿保管,就应全部赔偿;若为无偿保管,则应酌情减轻,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4条)。其二,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义务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其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一种学说认为,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
在有偿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二)当事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在有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着较重的义务与责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等一切过错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欠缺注意义务或者说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传统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将过失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是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尽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义务,则为轻过失。在轻过失中,如果行为人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则为具体轻过失;如果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抽象轻过失。一般来说,在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中,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看,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最轻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最重的;从过失的程度来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抽象轻过失乃是最重的。在现代民法上,行为人以承担抽象轻过失为原则,以承担具体轻过失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权益法律保护程度
法律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比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就是受让人依有偿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的占有,如果该受让人系依据无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则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远比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要低。
生效条件
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
有偿合同是两个诺言的结合,因此可以把有偿合同称为双诺合同,是两个诺言、两个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法律一般把有偿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因为双方都负担义务,所以,双方两个诺言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有偿合同成立并生效。有偿合同一般情况下,除了要经过批准、登记的以外,合同成立时即行生效。而无偿合同,因为一方要付出财产或者劳务,但没有获得对价,因此,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把无偿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者规定为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其意义在于给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以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对于实践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者开始履行的时候,才开始成立或者生效。对于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赠与人(债务人)的反悔权是通过通知对方撤销来体现的,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
对比区别
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对比特点
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得利益。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区分意义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一)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二)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三)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违约
1、写入合同中的条款都是合同条款,不应以有偿无偿来划分是否是合同条款,在这一点上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样的。无偿服务既然列入合同条款,就不应当以是否有偿来确定是否违约,而应按照是否全部履行来衡量,履行合同只要不符合合同条款就是违约。这也是符合严格履行的合同原则的。
2、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整、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坚持合同的全部履行原则。任何一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都构成违约。
3、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尽管是无偿的,可一旦写入合同中就不能再按一般的口头承诺一样对待了。因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相当慎重的,每个条款之间都有一定的关联,无论在权利上还是在义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平衡性,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使是无偿的义务,也会打破合同中的这种平衡性,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但是,应注意本文中讨论的这种违约责任仅限于有偿合同,因为合同性质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单纯的无偿服务合同,即使构成违约,也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价格已不再是商家制胜的唯一法宝,精明的商家纷纷展开了“服务质量”的大战。
别的不说,单这家电行业的服务就在不断的推陈出新,先是“传统服务”型—及时的售后安装、免费保修、终身维护服务,接着延伸到“顾客满意服务”型—要求服务人员上门须先出示服务监督卡、穿套鞋、电话回访,制定修理时间等,以保障免费服务的质量,将售后服务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众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越来越注意售后服务,有的甚至将拥有何种服务作为其选购商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然而,商家承诺的保修服务、消费者看重的免费服务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呢?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商家与消费者却各持己见、众说不一。
门头沟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甲公司向原告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计算机软件,总价款为4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三年的免费维护期。甲公司在使用该批软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并要求乙公司给予技术支持。但是,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传真后,认为计算机出现的问题不是自己提供的软件问题,而是计算本身的硬件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故未派人到甲公司检查,也未向甲公司说明情况。之后,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1万元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给付尚欠货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卖方不履行免费服务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方面产生重大分歧。原告乙公司认为,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代表了大多数商家的意见。商家们列举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一、世界上没有不享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负义务的权利。对无偿服务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履行是自愿,不履行是权利。双方虽然约定了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的服务,但因为这种服务是无偿的,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等的,提供服务的一方提供服务是自愿的,如果不提供服务对方也没有什么损失,因为对方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仅管是当事人约定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这种约定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二、不履行无偿服务的约定,受损害的首先是承诺提供服务一方的声誉。所以不履行无偿服务的约定,承诺一方必然有更大的损失或者更大的无奈。按照公平原则也不应确定拒绝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反,被告甲公司却认为提供无偿服务的一方拒绝服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代表了大多数消费者的意见。他们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卖方承诺有三年的免费服务,双方又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这就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卖方的主要义务,如果卖方不履行该义务,就应视为违约。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乙公司承诺甲公司的三年免费服务应为乙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传真后,未及时对其出售的软件进行检查,也未向甲公司说明情况,其行为属于履行义务有瑕疵,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有偿合同中违反无偿服务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无偿服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愿利用自己的特长免费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帮助,以解决对方当事人的需要。在有偿合同中,有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无偿的技术或劳务服务,以满足对方的需要。在本案中,应提供无偿服务的乙公司拒绝提供该服务时已明显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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