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茨茅斯条约

1905年日本帝国与俄罗斯帝国签订的条约

1905年9月5日,日俄双方在美国经过了长达25天的谈判后,签订了《朴茨茅斯条约》,正式结束了在中国(清朝)土地上进行的日俄战争

条约背景
日俄《朴茨茅斯条约》正约15款,附约2款,内容有:(1)俄罗斯帝国承认日本在朝鲜享有政治、经济及军事特权,俄国不得干涉。(2)俄国将从中国取得的旅顺口、大连湾的租界权及其附属特权,转让给日本。(3)俄国将所获得国南满铁路及支路、利权、煤矿等,无偿地转让给日本。(4)俄国将库页岛北纬50度以南割让给日本,并同意日民在俄国沿岸的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经营渔业。(5)日俄双方在各自的铁路沿线驻扎护路兵队,每公里不超过15名。
日俄两国代表8月在美国朴茨茅斯开始议和谈判。清政府曾分别向日、俄及其他各国声明,日俄议和条款内倘有牵涉中国事件,凡未经与中国商定者,一概不能承认。清政府还一度想参加和议,因遭到日俄双方的反对而作罢。日俄在议和期间,无视清政府的存在,对声明不予理睬。
这场战争持续了一年半,规模大,伤亡惨,都是罕见得。只是日本一国消耗战费15亿日元,动员的兵力近110万。俄国所耗人力物力,都不在日本下面。战争使日俄两国精疲力竭。日本所有陆军13个师团全部投入战场,战争中,日本修改了征兵令,服役年龄从32岁延至37岁,动员能力已接近极限。乃木希典的第三军胜利归国时,乃木在船里迎风洒泪,赋诗曰:“皇师百万征强虏,野战攻城尸做山。愧我何颜见父老,凯歌今日几人还。”返国后,日本天皇为他们组织凯旋式,在祝捷欢迎的大会上,乃木希典的第一句话就是:“吾乃杀乃兄乃父之乃木是也。”欢迎的人群中人们哭成一片,思念战死的亲人。
然而荒谬的是这场战争竟以中国的东北为战场,东北人民在19个月的时间里惨遭兵燹之灾,丧亡无计其数。日俄两军建筑炮台、挖掘战壕、修垫车道时,拆毁民房、毁坏民地、砍伐树木、驱使民工,都使东北国人遭难。只是海城杨家园子等21屯,地亩禾苗被毁1万余亩,树木被砍伐5万余棵。战后侍赈灾民即38413户。据俄军统计,俄军的物资85%取自中国东北,约90余万吨。清廷方面统计,东北人民死在战火的约2万人,财产损失折银6900万两。
条约内容
正 约
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罗斯皇帝陛下,欲使两国及两国人民回复平和之幸福,决定订立讲和条约,是以日本国皇帝陛下特派外务部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及驻扎美国待命全权公使从三份勋一等高平小五郎,全俄罗斯皇帝陛下特派内阁总理大臣威特及驻扎美国特命全权大使俄罗斯御前大臣罗善,为全权委员,各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惧属妥善,会上订立各条款开列如下:
第一条 日本国至帝陛下与全俄罗斯皇帝陛下间,及两国并两国臣民间,当和平亲睦。
第二条 俄罗斯政府承认日本国对韩国政治军事经济上都有卓绝利益,加指导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置,不得阻碍干涉。在韩国之俄国臣民,应按照最惠国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歧视。
两缔约国为避一切误解原因起见,彼此同意俄韩两国交界间不得执军事上措置,致侵迫俄韩两国领土之安全。
第三条 日俄两国互相约定各事如下;
一、除辽东半岛租借权所及之地域不计外, 所有在满洲之兵,当按本条约附约第一款所定,由两国同时全数撤退;①
二、除前记之地域外,现被日俄两国军队占领及管理之满洲全部,交还中国接收,施行政务;俄罗斯政府声明在满洲之领土上利益,或优先的让与,或专属的让与,有侵害中国主权及有违机会均等主义各,一概无之。
第四条 日俄两国彼此约定,凡中国在满洲为发达商务工业起见,所有一切办法列国视为当然者,不得阻碍。⑧
第五条 俄罗斯政府以中国政府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份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与日本政府,俄罗斯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都移让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国政府允诺。
日本政府允将居住前开各地内俄罗斯臣民之财产权,当完全尊重。
第六条 俄罗斯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铁路及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铁道内附属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一切煤矿,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都移让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国政府承诺。④
第七条 日俄两国约在满洲地方,各自经营专以商工业为目的铁道,决不经营以军事为目的铁道。
但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域之铁道不在此限。⑤
第八条 日本政府及俄罗斯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便捷起见,妥订满洲接续铁道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九条 俄罗斯政府允将库页岛南部及附近一切岛屿,并各该处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主权,永远让与日本政府;让与地域北方境界,以北纬五十度为起点,至该处确界须按照本条约附约第二条所载为准。
日俄两国彼此商允在库页岛及其附近岛屿各自所属领地内,不筑造堡垒及类堡垒军事上工作物;又两国约定凡军事上之措置有碍宗谷海峡及鞑靼海峡航行自由者,不得施设。
第十条 居住在让与日本国地域内之俄国人民, 可出卖财产,退还本国;若仍欲留住该地域时,当服从日本国之法律及管辖权。至该住民经营事业行使财产,当由日本国完全保护,其有不安本分者,日本国也当撤回居住权并放逐,但该住民财产当完全尊重。
第十一条 俄罗斯当与日本国协定允准日本国臣民在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之俄罗斯所属沿岸一带有经营渔业权。
前项约束,经双方同意,不得影响在俄罗斯及外围臣民在彼处应有权利。
第十二条 日俄通商航海条约,因此次战争作废,日本国政府及俄罗斯政府允诺以开战前所施行之条约为本,另订通商航海新约;未定以前,所有进口税、出口税、关章、子口税、船钞,并代表臣民船舶,由此国进彼国领土或由彼国进此国领土时许可及待遇,都照相待最优国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一经施行,速将一切俘虏彼此交还,由日俄两政府各派接收俘虏之特别委员一名专司其事,彼此送还时,应由交犯国将在该国某处口岸可交还人数若干, 预先知照收犯国,即由两国专派员或该员所派之有权代表员照以前通知之口岸人数,彼此交收。
日俄两国政府一俟交还俘虏完毕后,将虏犯自被掳或投降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换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养该犯之一切费用细帐互相交换后,俄罗斯政府应将日本实用数目中,除去俄罗斯实用数目,尚差若干,当由俄罗斯从速偿还日本。
第十四条 本条约当由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罗斯皇帝陛下批准,从速在华盛顿互换,自签字之日起,无论如何当在五十日以内,由驻扎日本之法国公使及驻扎俄国之美国大使,各通知驻在国政府,宣布后,本条约即全部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约缮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签字,其本文虽全然符合,设有解释不同之处,以法文为准。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附 约
日俄两国按照本口所订讲和条约第三条及第九条所载,由两国全权委员另立附约如下,
第一条 此条应附在正约第三条。日俄两国政府彼此商允,一候讲和条约施行后即将满洲地域内军队同时开始撤退;自讲和条约施行日起,以十八个月为限,所有两国在满洲军队除辽东半岛租借地外,一律撤退。
两国占领阵地前敌军队当先行撤退。
两订约国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满洲各自之铁道线路,至守备兵人数,每一公里不过十五名之数,由此数内,日俄两国军司令官可因时酌减,以至少足用之数为率。
满洲之日本国及俄罗斯军司令官,可遵照以上所定,协商撤兵细目,并以必要之方法从速实行撤兵,无论如何不得逾十八个月期限。
第二条 此条应附正约第九条。两订约国一俟本约施行后须从速各派数目相等之划界委员,将库页岛俄日两国所属确界划清,以垂久远。划界委员应就地形以北纬五十度为境界线,倘遇有不能直划必须偏出纬度以外时,则偏出纬度若干,当另在他处偏入纬度内若干以补偿之。至让界附近之岛屿,该委员等应备表及详细书,并将所划让地界线绘图签名,呈由两订约国政府批准。
以上所增条款,当其附属之讲和正约批准时准。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在朴次茅斯
【注释】
①该条即日本最初提案关于撤退东北两国军队的第二、 三两条。一条为俄方应承担的义务,一条为日方应承担的义务, 经8月14日第三次正式会议讨论,将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合为一条,未遇困难而达成协议.
②该条最后为日方所拟定. 采用了最初提案的第四条。这里所谓中国在满洲为发达商务工业而采用的办法,系指中国准备开放东北.允许外国商品和资本进入该地的一切措施。因为1903年10月8日订立的中美、 中日商约中关于开放东北奉天、 安东、大东沟等地的条款曾引起过俄国的抗议, 故在此仅使用了概括性的措辞。伐国当时提出将该条规定的双方应互相承担的义务扩大到即将成为日本势力范围的辽东半岛, 日本虽未同意写入条款.但向意作为附带条件写入会议记录。
②该条即日方最初提案的第六条, 后经俄方修改措辞后通过。这里所谓“商请中国政府允诺”。仍是虚伪的外交辞令。
①日方原主张将中东路南满支线自哈尔滨站至大连站全部作为辽东半岛租借地的组成部分,直接、无偿地加以接收,其理由是该线的铁路租让合同(见第161页)与辽东半岛的租借条约(见第151页) 密切相关。俄罗斯沙皇尼古拉二世本坚决反对转让.但谈判大臣维特同意让步,但希望按中东铁路租让合同规定.由中国出资提前赎回这一段支路(即由日俄军队前哨接触点公主略起至大连段),俄罗斯再将赎款交给日本,目的在于避免日本直接控制铁路。经进交涉,维特最终放弃赎路的建议,同意将铁路无偿转让日本,但起点则改在哈尔滨与公主岭之间的一站宽城子(长春)。日本在该次会议上还提出今后修筑吉(林)长(春)支线问题,鉴于中俄间在1902年曾有接修长线合同(见第253页),故双方约定该要求不写入条约而载入会议记录:如经维特查询,中东铁路公司如尚未敷设到吉林的永久性铁路,则俄方不反对日本人建筑该线:如业已敷设,则此线由目前实际控制的一方占有。
⑥该条即日方最初提案的第八条,目的在限制俄罗斯以中东铁路作军事目的的运输用.维特提出以双方均应遵守为条件,日方代表小村则强调日本在辽东半岛租让权效力所及范围内的铁路不受此限制,仍可作军事运输之用.
以上选自步平等编著《东北约章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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