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精神,设立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

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职责。
2.增加全市污染源普查职责。
3.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的制定。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拟订本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目标,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核查各区、县(市)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公布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排污收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交易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全市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协调较大辐射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规范;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对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和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负责推广环保应用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
(十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指导和协调区、县(市)及市本级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宣传教育处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担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分局的领导干部;组织开展全市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制度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件。
(四)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核工作;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参与管理市级环保生态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与使用;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承担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全市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承担生态补偿机制管理工作。
(六)污染控制处
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和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承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和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全市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工作。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
组织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进行管理。
(八)科技监测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环境监测的计划、政策和规范;组织拟订本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指导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组织编制本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方案;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管理环境保护科技项目和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九)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对全市民用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相关工作;承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牵头协调本市较大辐射事件和纠纷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行政编制41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林水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市环保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林水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林水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林水局和市环保局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信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矿井的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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