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是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 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和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协调较大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十一)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已列入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除外),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杭州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杭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十六)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方案与政策措施。市发改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和政策措施的实施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组织起草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工作。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五)科技信息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加强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挂生态环境监测处牌子)。组织拟订和实施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七)水生态环境处。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开展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八)大气环境处。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监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九)土壤和固体废物化学品处(挂辐射环境监管处牌子)。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承担全市辐射环境监管、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牵头协调和组织较大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按规定权限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及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人员编制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4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2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其中正处长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级8名。
派出机构
(一)机构设置。
市生态环境局设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等13个分局,机构名称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局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分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市生态环境局桐庐、淳安、建德分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分局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
(二)主要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分局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市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分局除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外,还负责区域内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三)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1.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设内设机构4个,核定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正处长级)、副局长2名(副处长级),正科长级领导职数4名。
2.市生态环境局下城分局,设内设机构4个,核定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正处长级)、副局长2名(副处长级),正科长级领导职数4名。
3.市生态环境局江干分局,设内设机构4个,核定行政编制16名、工勤编制2名,设局长1名(正处长级)、副局长2名(副处长级),正科长级领导职数4名。
4.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设内设机构4个,核定行政编制15名、工勤编制3名,设局长1名(正处长级)、副局长2名(副处长级),正科长级领导职数4名。
5.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设内设机构4个,核定行政编制17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正处长级)、副局长2名(副处长级),正科长级领导职数4名。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淳安、建德分局人员编制等事项暂维持现状。
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局长:马利阳
党组成员、副局长:卢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蔡国强
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马卫国
党组成员、副局长:骆荣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珍薇
党组成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何立剑
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队长:周玉强
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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