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贸易局,挂杭州市粮食局牌子,简称市贸易局(市粮食局)。

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将原市贸易局、市粮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贸易局(市粮食局)。
2.划入市发改委成品油经营监督管理和经营企业资质审核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市贸易局(市粮食局)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划给市工商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2.加强粮油、“菜篮子”和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市场调控、储备供应和应急保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粮油储备管理,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稳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商贸服务、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全市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发展和有关粮食购销、储备的政策措施,公布后组织实施;落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工作区、县(市)政府分级负责责任制,组织实施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二)负责全市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商贸服务、粮食行业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市)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工作;指导商贸服务、粮食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工作。
(三)负责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体系建设,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指导传统和新型商贸服务、粮食流通业态发展;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业,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发展;按职责分工承担商贸服务业“老字号”认定、保护和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商贸服务、粮食行业各类展览展销活动。
(四)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商品市场体系,改造提升和培育发展商品市场;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负责制定全市商贸服务业网点发展规划,指导网点建设;提出粮食市场、粮食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牵头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特殊流通行业;负责成品油经营监督管理和经营企业资质审核;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负责粮油、“菜篮子”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供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的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
(七)提出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政策建议;负责家畜屠宰的行业管理、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承担商贸粮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商贸服务业和粮食流通业信用建设;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
(八)贯彻落实粮食购销政策,指导全市粮食购销等工作,组织落实“订单粮食”任务,推进粮食产销合作;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负责粮食收购企业资格管理;保障军供粮和救灾粮等特殊群体的政策性粮食供应。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食规模、计划和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储备粮食管理和粮食仓储建设,组织落实市级储备任务,负责市级储备粮食的库存安全;监督管理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市属国有粮食企业。
(十)推动全市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市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商贸服务和粮食工作的对外交流与经济合作;指导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贸易局(市粮食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商贸服务、粮食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商贸服务、粮食行业协会开展经营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全市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的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发展和有关粮食购销、储备的政策措施;负责商贸服务、粮食流通发展重大课题调研;研究现代流通方式和商贸服务、粮食流通业态发展,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商贸服务、粮食流通大企业、大集团;指导商贸服务和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推进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处。
承担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专项资金的安排、申报、使用管理和结算工作;参与审核、申报各类国家、省商贸粮食扶持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政策,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承担政策性粮食费用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预算编制、财务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财务、会计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粮食系统会计信息和分析工作。
(五)商贸服务业管理处。
承担餐饮等传统商贸服务行业管理以及家政服务业等新兴商贸服务行业的培育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商贸服务业“老字号”认定、保护和发展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经济合作,推进特色潜力服务业的国际化;指导商贸服务行业开展等级评审和推荐工作;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推进社区便民便利工作。
(六)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粮食市场、市区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布局,公布后组织实施;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商品市场体系,改造提升和培育发展商品市场;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承担“农超”对接工作;提出大型商场、超市等大卖场建设布局的导向意见,发布各类业态网点建设的导向目录;指导、协调全市商业特色街区、夜市建设;承担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外资项目审核工作。
(七)市场运行调节处。
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推进产销衔接,保障粮油、“菜篮子”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制定粮食经营企业最高、最低库存制度,组织落实财政资助周转粮油数量的检查和资助金额的审核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信息引导;承担城区商贸服务行业和粮库的防汛(冻)防雷防台工作。
(八)市场秩序处(挂执法检查处牌子)。
承担商贸粮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指导“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提出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政策建议;推动商贸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组织实施“三绿”工程,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承担家畜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承担对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商贸服务、粮食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九)特种行业管理处。
监督管理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等特殊流通行业;牵头协调再生资源回收监督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承担成品油经营监督管理和经营企业资质审核工作;承担民用爆破器材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粮食购销调控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承担全市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组织实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承担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许可工作;提出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布局和品种结构,编制粮油收购、采购、储备、销售、库存和出入库(轮换)计划并开展督促检查;组织落实“订单粮食”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订单粮食”价格;承担库区、灾区和大中专院校学生、城市低收入居民、农村缺粮人口等特殊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落实军供粮食的加工任务,保障军粮供应;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
(十一)粮食储备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储备粮食政策;承担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制定储备粮食管理制度;落实市级储备粮食任务,监督、执行储备粮食出库、入库、轮换、移库计划;监督、管理粮食库存数量、质量以及库存实物台账,审核库存损溢事项,编制粮食库存实物统计报表;指导粮食仓储建设和技术改造;承担市级储备粮食代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粮食的防治管理、安全保管工作。
(十二)行业发展处。
承担全市商贸流通和粮食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商贸服务业促进体系建设工作,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粮食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指导汽车销售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市商贸服务、粮食行业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按规定管理商业电子消费卡;推动全市商贸服务、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指导节能降耗、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推广;承担商贸服务、粮食行业调查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贸易局(市粮食局)行政编制63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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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政府与网易公司、浙江农林大学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贸易局现场签约,进行多项合作。网易公司将与该县合作开发龙游富硒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浙江农林大学的合作主要是共同推进山区科学发展。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侧重于名特优农产品产销对接合作。与杭州市贸易局的合作则是推进优质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 2007 年 1 月 17 日 国务院第 16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004 年 4 月 15 日 由市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市政府办公厅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或下载 ; 也可以到《指南》查阅点(杭州市档案馆)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香积寺路3号)。
(二)信息编排说明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信息采用政府信息索引(索引号由本机关部门代码A024+年号+分类号+顺序号组成)、名称、生成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通过有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当面受理点查阅上述信息。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机关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含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
本机关委托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机构为市贸易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14:00—18:00。通信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市府综合办公楼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可在“中国杭州”或本机关网站在线提交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市政府办公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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