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卫生局,协调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草拟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负责局领导指示、决定的事项的督办工作;协调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局机关的大型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通信收发、来信来访、联络接待、政务信息;负责行政事务、后勤、车辆、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对外医药卫生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医药界外宾来桂访问的接待和礼仪工作;负责办理局直属单位人员出国考察、留学、进修、援外的有关手续;协助卫生部、卫生厅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及重大接待活动。
职能介绍
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桂林市卫生局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给桂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职能交给桂林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桂林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桂林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部分卫生建设项目的评估、评审、审核与财务检查,各类国家规定的考试(包括全市医师、护士执业考试、妇幼保健医师考试和以考代评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全市医师、护士资格认定,全市的等级医院评审,继续教育及各类医学培训)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委托中介组织承办。
2、将疾病控制、医政、妇幼卫生等面向社会的卫生行政执法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职能 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农村卫生工作、疾病控制和信息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桂林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及及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技术标准。
(二)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草拟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对全市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医疗卫生执业、妇幼保健、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有毒有害工矿企业、
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消毒药械、医疗器械等行使监督执法职权。
(三)研究拟定桂林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五)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对全市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师资格、医务人员执业认定。
(七)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科学发展规划、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
(九)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反腐败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卫生部门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卫生部、卫生厅组织倡导的重大外事活动。
(十一)贯彻执行党的中医药政策,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指导和管理全市中医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桂林市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拟订、实施全市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三)负责完成桂林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和上级交办的临时保健任务。
(十四)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事件、疫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治,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对直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指导和管理卫生学术团体组织。
(十六)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政工科
(增挂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两块牌子) 研究草拟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调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军队转业干部、军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培训;负责组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行业职改工作;
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和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局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系统的大文化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促进卫生行业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全市卫生系统思想政治研究工作;负责工、青、妇和统战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负责全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重点落实上级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查处科级(含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等信访件;纠正本行业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负责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对局直属单位领导上任和离任的清产核资和审计;
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计划财务科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经费配置;
研究草拟全市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办法;
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经费分配和计划财务管理,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对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医疗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卫生发展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物质条件;
组织对全市重大卫生投资项目的预算和会计核算;对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卫生统计信息工作。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组织实施全市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建设、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
拟定本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对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的各项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
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
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卫生综合执法职能;负责承办局各部门起草的与卫生行政有关的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修改、审核工作;
负责本级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负责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
负责对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卫生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卫生系统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
医政科
(增挂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制全市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
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全市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
负责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调查工作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负责全市医师、护士的登记注册管理;负责全市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设和宏观管理,对重大灾害事帮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实施紧急救护;指导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采供血、临床用血和输血事业的管理;负责全市厂矿职工医院(所、室)、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管理;
负责医疗广告的初审和监督工作;协助组织征兵体检、高考体检、劳动力鉴定、保外就医鉴定、残疾人康复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收费标准。 贯彻党和国家对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条例,研究草拟全市中医工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制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医疗气功的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在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局直属单位科技建设、重点装备配备、成熟医学科技成果引进、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卫生行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推荐。 根据国家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规定,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范化操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直属医疗单位临床用药的效价评议、直属医院制剂室的质量管理和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评价与控制。
疾病控制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拟桂林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组织实施全市的计划免疫、疫情管理、消毒工作;
对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
干部保健科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干部保健的政策和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干部保健工作实施办法,负责对承担保健任务的医疗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对确定的保健对象开展医疗、保健、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的综合性服务;
负责上级交办的中央、自治区和各省、部级领导及其他保健对象来桂林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及其他临时保健任务;负责全市重要活动及重要会议医疗保健工作;
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经费初审和办理有关的诊疗手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保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