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妻

元配妻子

嫡妻:指男子明媒正娶的妻子。又叫结发妻子、元配(原配)、正妻、正室(正房)或发妻等。

含义
释义
嫡妻:就是明媒正娶的妻子。
在中国古代,又称结发妻子、正妻、元配、原配等
制度
相对:庶妻,嫡妻以外的其他妻子。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不仅是贵族阶层,平民也是如此。
【古代】
婚姻制度: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男子大多愿遵循中国古代的这种婚姻制度。
在古代“嫡庶之分”要看该女子是否为明媒正娶且第一个妻子。古代虽然繁文缛节多但也不至于逼迫别人宁愿冒做侧室的风险。
古代男子娶妻,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门第、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导致嫁娶不合心意的人,这段婚姻可以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等同于今天的“骗婚”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现今】
婚姻制度:遵照中国婚姻法自由选择恋人结婚的婚姻。
在现代“嫡庶之分”不局限于“明媒正娶”那种婚姻形式来规定“妻子范围”,因为“明媒正娶”并不能保证“第一次结婚”的女人就是“第一个妻子”,否则小三上位先结婚岂不也称之为“嫡妻”了?所以现今妻子的含义是指:双方“供认”并非出于“玩世不恭、一夜情…”等不认真态度的“同居”亦可视作“无婚礼婚姻”,而其中“第一个无婚礼婚姻”之中的女方可称之为“嫡妻”。
……
【N0.1妻】
就算娶得人再多地位也平等,但嫡这个词只可以属于“第一”。所以也可视作娶妻先后次序的数字“NO.1”的代称,但更稀有,因为一个人人生只可能有一个“嫡妻”,只能有一个“NO.1妻”。
就算结发妻子死了,或庶被破例称作嫡,那前面也必须加上“续/继”来分别。
嫡就像金字塔顶只有一个,亘古不变的定律。
如果结发妻子当上皇后那她就叫“嫡皇后或元后、元嫡”。而其她妃嫔就算是当上皇后也只能是单作“皇后或继后”。
而相对的庶却可以同时设立很多,并且后到的庶也会被叫做庶,庶之间相平等。
待遇
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车制等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古代时皇帝时候会和嫡妻葬在一起,而妾妃只能葬在周围。
嫡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比现今反而更很人道:
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
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糟糠之妻”;
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在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议·户婚律》中对“三不去”就有所诠释,对应上文为:
第一,经持舅姑之丧;
第二,娶时贱后贵;
第三,所受无所归。
习俗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礼书、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纳采、问名纳吉(又称过文定)、纳征、请期(又称乞日)和亲迎(或迎亲)六个步骤(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催妆诗之用。以示对婚姻的看重。
例子
反例:宋代之前只有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国外嫡制
日本和朝鲜半岛古代同样奉行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层社会的人才会多妻,正妻以外的称为侧室,妾在日语中指非正式结婚而与有妇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汉语的情妇。
朝鲜半岛方面,李氏朝鲜时代嫡庶差别极为严格,不同阶级的男女不能结为夫妻,阶级较低的男性若娶阶级较高的女性为妻,是犯了诱拐之罪,该段婚姻亦无效。阶级较低的女性若要与阶级较高的男性结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后亦不能扶正,只有极少数例外。文定王后兄长尹元衡之妾郑兰贞于正室金氏死后,文定王后准许她升为正妻,封一品贞敬夫人。当时有“从母法”,即子女继承母亲的社会阶层,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亲、父亲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视为主人侍奉,若母亲为贱民出身,于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国王的嫡子称大君,庶子称君;嫡女称公主,庶女称翁主。宗室嫡女称郡主,庶女称县主
设嫡意义
基本意义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却又多妾制度,所以在那种不公平婚姻之下用“名义和待遇”来“尽力弥补和维系”结发妻子应该得到的公平。而名义“嫡庶”之分就是用来分别结发妻子之用。
换句话就是指“夫的精神和肉体已经给人分享了,至少得维护‘结发妻子’的物质待遇‘尽量’不被割舍”。所以就成了结发妻子的专称。
而有些人觉得妻妾待遇不同就把责任归降与嫡妻,那样是二度对嫡妻的伤害。除了个别重口味人,没有多少人是因为喜好“爱人的花心”而和TA结婚。“爱人和TA找的庶”都明知故做,却损失的是“嫡妻”。
“嫡妻”就算损失了应该享有的“精神或物质上”的,却被视作应该,谁都毫不感激,从古至今。反想那些“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也不是什么时候都管用。
“嫡妻”反抗不公平却成了造反,如果手段不到位就正好给对方留作把柄,反而顺带那些合理的也被否定。
谁觉得庶待遇不公平想弥补,就不应该是从“嫡妻”那里抠出来给“庶”,而是要么从你自己那里或应该从丈夫享誉那里抠出来!也就是指你可以把自己的轿子让给庶自己跑步,但嫡的轿子不能降级!
如果爱一个女人娶了她怎么忍心伤她再娶?!不爱还娶的话其中到底谁自作多情了?!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英雄维护公平从来不是让别人干活自己捞名分还有脸指责替你卖力的那位。
古往律定
外室,但是这所谓“娶妻”是不被法律与世俗承认的。
《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明代律法上没有平妻。所谓平妻就是个哄外面女人的。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但同时刑部说帖亦云:“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制,系指其夫并未兼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而言。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
又云:“查人情莫不爱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两房之义,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综上可见,一夫只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于是礼法要别先后而定名分,只承认先娶者为妻,而认为后娶者为妾。若是发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问题时自应以妾科断。
古往渊源
中国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宋朝之前,平妻这种习惯并不普遍。较为人所知的有,晋朝时的贾充先娶李婉,后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离异,再娶郭槐。以后李婉遇赦,皇帝特许他娶两个正妻,称为“左右夫人”。
北周天元皇帝宇文赟五皇后并立,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平妻。
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割让给奉行习惯法的英国,所以在1911年清朝结束在中国的统治、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建国并实施新宪法后,香港华人仍依据《大清律例》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习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实行一夫一妻制
相对于妾,平妻的法律及社会地位等同于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有遗产继承权的嫡子女,而妾所生或非婚生子女则被视为“庶出”。
平妻亦拥有死后列名墓碑或祖宗牌位的权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后递补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过程中亦采等同于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仪式。由于元配与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男性的平妻死后,会发生两房嫡子女争产的事件。
唐中宗陪葬的是她19岁时已死的嫡皇后不知道葬于何处,但也不想用造反的韦氏陪葬,于是宁可用了嫡妻的衣冠冢陪葬。
区分继妻
庶之等级
中国古代除唐代的并嫡与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个(兼祧比并嫡更为严格),除非她死了休了腾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为。除了不可动摇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规定了妾的极低地位。不管你叫那个人为二房、次妻、平妻还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实质就是妾。当然妾的来源也有多种,由高到低排列为(想当正妻就只能按等级PK掉前面的再升级):
1级:名门所出的庶女;
2级:平民白丁的女儿;
3级:通房丫鬟抬的妾;
4级:赤贫之家卖的女儿;
5级:戏子妾;
6级:妓女妾。
……
前2种是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记了妾书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属成员,算半个主子,相当于小说里所说的平妻,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妾。后面几种,是妾婢,非常低贱,类似于奴婢。
道光末年,国家混乱,对正妻与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松。往往娶旁妻亦同鼓吹、官轿,这才有了正妻与平妻“两头大”,或称“对房”的说法,但是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任何官方认可。
平妻是商人中传出来的东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顾及名声的礼义之家是很让人看不起,是败门风的行为。士农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们弄出来东西是不被社会主流承认的。
平妻,只在下层社会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顾及名声的礼义之家,是极少可能出现平妻的情况。
区分_庶
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庶妻,但通常称作姬妾,按地位从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妾的区别,另外亦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的女性,多为婢女或妓女等贱民女子,近似现代的情妇,有时也被称为妾,或称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后世鲜见。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三书六礼,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配偶,称为纳妾,经过正式仪式所纳的妾又称为侧室。妾可以买卖,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需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明清时代,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歌妓,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属于贱民阶级,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宠姬,近似情妇。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比如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云在继室王闰之死后,于家中地位却等同正室,只是没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
区分_媵
秦汉以前有媵的说法,“古者嫁女,必娣侄从之,谓之媵。” 如: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齐国同姓之卫鲁晋等,必以宗女媵之。贵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从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谓平妻一样,实质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后,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所以许多人看到以为妾可以扶正,其实不然。
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律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同时可以适当纳妾的制度。
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
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汉九律》中也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虽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嫡之风尤盛,当然唐朝女性对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国各朝代中也是相当高的。《旧唐书·王毛仲传》:“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安禄山事迹卷》:“(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合璧事类》:“安重荣娶二妻,高祖因之,并加封爵。”虽然这种做法为官府默认,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发生纠纷闹到官府,官府仍会依法处理。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宋刑统 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而元代的规定《通制条格》:“至元十年,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之制,民间婚姻聘材内一款,有妻更娶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断无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
区分_平
【含义】
平妻:是一夫多妻制下的一种亲属称谓。民间自称一位以上的所谓正妻称为平妻,但还得分“嫡续”。其实“平妻”这个词从来都不是“官方”叫法,乾隆末期之前,在法律中没有这种说法。
【制度】
平妻制,又称两头大或多头大,即两个或多个妻子都是大老婆,又有对房之称,即与正房(正妻)对等。但就像在后宫内,无论东西宫总归有个头子是“正室”管理后宫,而不是两个或多个一起管理,就像天下不可能有两个皇帝同时管理一个国家一样。
【待遇】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比正妻相对低等,比妾相对高等。
与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正妻行妾礼,所生子女也是嫡子女,与正妻所生嫡子女享有相对等同的继承权。不过这种只能是个体自愿罢了!
实际非完全等同,正妻所生的嫡子女拥有优先继承权,平妻所生的嫡子女次之,平妻地位也不及正妻,就算年龄相对大仍需称正妻为大姊(大姐)。
【例子】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书有明确记载,所谓三妻,是指春秋时期齐国君主的一段佳话。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称三妻。
古代极贵之人确有三妻,即:正宫东宫西宫;四妾指:家中父母所赐和三妻贴身随侍俾女各一人。
很多现代小说都指出:古代实行三妻四妾制,男人有一正妻、二平妻。
我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一夫一妻”被视为婚姻的基本原则,《春秋·隐公五年》中云:“诸侯无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娶两个妻。[东汉]班固编写的《白虎通义》就曾说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继妻),皆嫡也,两祔无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仅从名分而言,但从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制,始于西周,为其后的历代法律所继承。普遍的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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