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汕头市的政府工作部门

位于汕头,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法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饮用水源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机构介绍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饮用水源与农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解决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各区(县)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牵头组织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对企业(个人)环保守法的考评。
(四)负责全市污染减排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审核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权限依法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和绿色社区(学校)建设。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推广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我市环保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9个科(室):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属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规划环评科
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按权限负责除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工作;负责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申请上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总量减排科
组织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年度污染减排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日常协调、监督、审核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负责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组织环境统计;负责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污染控制科
组织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烟尘控制区及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市级环境保护资金并负责相应项目的监督;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权限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生态环境科
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农村生态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组织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保科技成果;负责环境质量公报的编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辐射环境管理科(机动车污染管理科)
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拌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工作;按权限负责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的初审和备案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参与反生化、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初审工作;承办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的监督工作;协调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工作。
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部门环保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负责管理环保行政处罚工作及行政案件的审议,并组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指导环保依法行政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答复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和建议;组织企业(个人)环保守法核查。
人事科
(与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本市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工作。
环境监察分局
(市环境保护举报投诉中心)
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和排污收费工作;依法对全市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的环境管理和市管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重大或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受理环境信访和管理12369环保热线,承办市管污染源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要求,组织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市管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组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派出机构
(一)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
(二)市环境保护局龙湖分局
(三)市环境保护局濠江分局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区管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专项规划;参与拟订辖区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自然保护区规划;组织实施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辐射、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辖区饮用水源、自然生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区、绿色社区(学校)建设;负责辖区政府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负责辖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区管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工作;依法对辖区内区管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受理和承办区管污染源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完成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汕头市环境保护举报投诉中心)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可由副处级干部担任),副局长3名(可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其他事项
饮用水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务局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情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的监督巡查、水质监测,定期发布饮用水源水质状况公报,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饮用水源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属于道路行驶和群众举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属于营运车辆或用车大户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收集、运送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对工程爆破、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环保部门负责的除外)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查处。
直属单位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市环境保护举报投诉中心)
(一)指导、协调、监督、稽查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排污收费工作;
(二)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的环境管理和市管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重大或跨区、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受理环境信访和管理12369环保热线,承办市管权限内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要求,组织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六)负责市管权限内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七)负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组织建设和管理;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汕头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汕头市环境信息中心)
一、对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实施具体管理;
二、承担构建市环保电子政务平台的有关工作,为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环境信息和数据;
三、负责全市环保宣传报道、环保宣传教育资料的编写和环保宣教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具体承担指派的各类环境教育工作;
五、承办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及创建和评审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幼儿园)的有关工作,对绿色学校和绿色社区实施日常管理。
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一、负责市区气、水、声等环境要素常规监测和按“全海网”规定对汕头辖区入海河口的水质进行监测。 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及其它环境资料,全面分析、掌握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落实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二、参加制订并负责实施污染源监测计划,及时完成局下达和其他部门委托的监视性监测,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建立污染源排污动态档案。
三、承担环境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现状监测,完成有关单位委托的监测服务和监测验证课题。
四、负责限期治理项目、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
五、承担重点污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环保产品、环境标志、进出口商品中有关环境标准的监测、验证。
六、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七、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协调和技术考核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指导、协助基层监测站的建设。
汕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一、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 开展为环境管理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课题研究。
三、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四、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五、开展环境保护咨询服务。
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
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市场化运营的服务和管理;
二、组织实施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返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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