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音乐家协会

广东省1985年成立的人民团体

汕头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广东省音乐家协会指导的汕头市音乐家自愿结合的学术性、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协会在汕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直接领导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团结和组织全市音乐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推动汕头音乐艺术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为宗旨。

协会成员
汕头市第一届音协成立于1985年5月,至今已第四届,现有会员386名,其中省音协会员132名,国家音协会员20名;内设民族民间音乐委员会、理论作曲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社会音乐委员会、音乐表演委员会。属下有钢琴、电子琴、吉他三个学术分会;并联系汕头市爱乐民乐团、汕头市爱乐合唱团、汕头市爱乐交响乐团三个艺术表演单位,汕头市侨联侨声合唱团为市音协团体会员。
汕头市音协钢琴分会成立于1998年8月,现会长郭一鸣。
汕头市音协电子琴分会成立于1998年12月,现会长郑子旭。
汕头市音协吉他分会成立于1998年12月,现会长辜纯生。
汕头潮州音乐学术研究分会成立于2010 年2月 现会长黄玉生
汕头市音乐家协会声乐分会成立于2010年3月 现会长何家伟
主要团体
三个爱乐艺术表演团体
汕头市爱乐民乐团于1998年8月成立,十多年来参加的活动遍及全市乃至粤东和珠三角地区,对扩大汕头音乐界的影响和丰富我市音乐生活作出较大贡献,也赢得多个重大音乐奖项,如广东省潮州大锣鼓电视大奖赛银奖、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创作金奖和演奏金奖等。乐团一贯以弘扬民族民间音乐为宗旨,着力于民乐的传播和普及,每年举办《新春音乐会》,创立了《潮韵和风》专场音乐会品牌,积极组织协办少年儿童器乐表演比赛等。
汕头市爱乐合唱团的前身为老文教合唱团,成立于1999年5月,现有团员100多人,系广东省合唱协会成员单位。曾获汕头市“金凤花开合唱节合唱比赛冠军、广东省第三届“百歌颂中华”歌咏活动合唱比赛金奖、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男声合唱组复赛金奖及总决赛铜奖。2005年3月在汕头、深圳、香港、广州举行《歌声里的诗魂——中国诗词演唱会》巡回演出活动。
汕头市爱乐交响乐团成立于2003年9月,乐队为双管编制,共有60余人。乐团的宗旨是普及交响音乐,为我市的文化建设和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务。乐团曾成功地与世界著名小提琴演奏家李传韵、钢琴演奏家孙梅庭、中国二胡大师闵惠芬等合作举行音乐会,并连续每年举办《新年音乐会》,获得社会各界、尤其是音乐界同行的高度评价。
机构领导
刘雨声(男),1966年出生于汕头潮阳。1988年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95年调回汕头工作,现为市委宣传部文艺科主任科员,兼任汕头市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广东省音乐家协会理事,汕头市爱乐民乐团团长。中国音协、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会员,市音协第四届正副主席。
曾荣获“广东音乐全国邀请赛”一等奖、“全国部分民族器乐电视大奖赛”优秀演奏奖等多项国家、省市音乐大赛奖项,并多次在省、市举办个人胡琴独奏音乐会,录制、监制了《刘雨声演奏专辑》、《弦声琴韵别有情》等一批音像作品公开出版发行。参与了多场大型文艺晚会、音乐会的策划组织、创作和表演,连续两年被省音协授予2005、2006年度广东省优秀音乐家称号。2009年被评为“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
陆小兵(男),1961.8出生于汕头市,1986年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师范系,现为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广东省高等学校音乐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音乐教授,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体育系主任.汕头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
广东省教育厅论文评比一等奖.2007年还成功举办了个人独唱音乐会.
周胜喜(男),生于1962年3月, 1977年9月进湖北省枣阳市曲剧团工作,1986年9月考入武汉市艺术学校歌剧声乐班主修声乐,1989年9月进武汉歌舞剧院工作担任独唱演员,2007年3月调入汕头市歌舞团工作。 现国家二级演员。
曾先后获得:1989年全国首届桃李杯推新人大赛获湖北省民族唱法一等奖;1995湖北省文化系统声乐比赛民族唱法“金奖;2003年在湖北剧院成功举办了个人独唱音乐会等。2008年10月与词作者卢建和合作创作歌曲专辑<<追求>>由广东省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王庆苏(男),1957年出生,1971年考进汕头地区潮剧团(该团78年改编为广东潮剧院一团)工作,历任乐队演奏员,一团常务副团长,潮剧院办公室主任,现任职潮剧院艺术研究室,负责作曲、编配、指挥。
曾先后参与潮剧《葫芦庙》、《东吴郡主》音乐创作,获得中国戏剧节金奖、音乐奖和中国戏曲精品奖入选剧目;在《方展荣潮剧唱腔》、《中华潮乐名师音像系列》(黄壮龙、郭麟书演奏专辑)担任编曲,两部作品均获中国音像金唱片奖,还创作器乐曲《路》、歌曲《潮起处是我家》在省市创作大赛获奖。
王培瑜(男),1958年出生, 1977年毕业于广东汕头戏曲学校音乐班,现为汕头市艺术研究室副主任、国家二级作曲。市音协常务理事。曾应聘担任中国音乐学院器乐系、星海音乐学院民乐系等专业院校的潮乐老师,
1983年在广东省第三届羊城音乐花会“民族器乐独奏评比”中荣获二弦独奏一等奖,创作了许多潮语歌曲和潮乐作品并多次获省、市级作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2007年荣获广东省音乐家协会等颁发的“音乐人成就奖”; 2008年11月,民乐合奏《南粤社日》、车鼓舞表演唱《开渔欢歌》作品,获得广东省第六界群众音乐舞蹈花会比赛作曲、演奏2个金奖、1个银奖。
历届领导
[第一届(1985-1998年)]
主 席:王安明
副主席:郑诗敏、林毛根、杨广泉、陈玛原、林运喜
张华、陈纤、徐功顺
秘书长:张华、林毛根(兼)
[第二届(1998-2003年)]
主 席:郑诗敏
副主席:周淑曹、赵新太、陈浩忠、林伟文、马烈泳、
郑国明、郑志伟、刘雨声
秘书长:李承豪
[第三届(2003-2009年)]
主 席:林伟文
副主席:赵新太、马烈泳、刘雨声
秘书长:王岩
[第四届(2009年)]
主 席:刘雨声
副主席:陆小兵、周胜喜、王庆苏、王培瑜
秘书长: 辜纯生
第四届领导
主 席:刘雨声
副主席:陆小兵、周胜喜、王庆苏、王培瑜
主席团成员:
马瑞强、方萍(女)、方健雄、方少珊(女)、王庆苏、王岩、王培瑜、刘雨声、刘建辉、刘小芄、李立群、陆小兵、何家伟、林乔(女)、周胜喜、郭一鸣、郭麟书、梁国荣、蒋声欣、辜纯生
理事会成员:
刘雨声、陆小兵、周胜喜、王庆苏、辜纯生、王岩、林乔(女)、郭一鸣、王培瑜、刘建辉、方萍(女)、方健雄、何家伟、刘小芄、蒋声欣、李立群、方少珊(女)、马瑞强、郭麟书、梁国荣、高伯坚、张伟光、杨友爱、陈小娟(女)、陈子华、陈壁辉、郑子旭、林伟文、徐东升、徐俊仕、黄少波、蔡秋标、陈佐奋、马钟木、庄学敏、李水泉、陈震、陈骐(女)、陆丹青(女)、林英苹(女)、郑明、郑丹虹(女)、黄楚英(女)、靳芳(女)、蔡毅(女)、廖文兰、王馥纯、陈霖、林奇权、张大擎、吴喜荣、张敏、陈洁、许丹莹、朱峰、刘光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汕头市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接受广东省音乐家协会指导的汕头市音乐家自愿结合的学术性、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音乐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开拓进取,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是汕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汕头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14号文联办公楼。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鼓励会员努力学习,深入生活,不断提高音乐文化素质和技艺修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为我市音乐艺术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六条 推动会员进行创作活动,提供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风格和各种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我市音乐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推动会员积极开展音乐理论研究、评论和音乐信息的交流和研究,通过学术争鸣,自由讨论,保障批语和反批评的权利,从实际出发研究和解决艺术实践中的问题,促进社会主义音乐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通过观摩、交流、座谈学术讲座等活动,以及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演出、汇演等,以促进音乐表演艺术的繁荣和提高,优秀表演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第九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特别是潮汕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潮汕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鼓励会员重视音乐教育工作。支持和推动专业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支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大、中、小、幼的基础音乐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助有关方面推动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配合我市对外文化交流,加强与各地的友好的音乐团体和音乐家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协助有关方面组织音乐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作品、论著、表演、教学、组织活动等,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和正当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音乐活动的自由,在会员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市居住的中国音协、省音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市音协会员移居本市的可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建立和维护本会在各业务领域中的学术地位,扩大本会在各业务领域中的影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算清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申请办法
根据汕头市音乐家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条的原则, 制订以下申请加入汕头市音乐家协会具体规定:
一、基本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的;
2.必须是汕头籍人士(包括在汕头居住、工作五年以上的外地人士),年龄在18岁以上;
3.文化艺术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士学位的;
4.音乐专科院校毕业,有5年以上音乐工作经历的;
5.长期从事音乐工作,在音乐领域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6. 在音乐创作、表演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和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奖项的;
7.在音乐活动组织策划方面有丰富经验和突出表现的。
8.由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民间音乐组织(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申报程序
1.按要求填写《汕头市音乐家协会入会申请表》,并由两名市音协理事或一位音协正、副主席签名推荐;
2.将填写的《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直接送交音协办公室;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须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定通过。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席班子开会履行职责。
4.审定通过后,将通知申请人本人到协会办理正式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资料、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
5.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协会章程的行为,本会将保留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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