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

等级鉴定

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的建设是江苏省普通高中教育在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基础上创设的引领性发展项目,是顺应高中教育改革趋势、助推高中教育品质提升的重要工程。

建设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适应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新要求,引领江苏省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和提升办学品质,建设目的一方面是通过几年的创建,遴选培育和评定一批具有高品质理念、高品质队伍、高品质课程、高品质文化和高品质管理,具有自我发展的强烈意识、自觉创建的责任担当、自信建成的理想追求,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品质示范高中;更最要的目标是,以此项工作牵引并带动全省普通高中都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品质,进而构建起以高品质示范高中为引领、四星级高中为骨干、三星级高中为基准的江苏普通高中高品质办学新格局。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围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践行独特办学思想、造就卓越师资队伍、建设优质课程体系、健全学校治理机制、不断丰富校园生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智慧教育范式、深度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进行系统建设。
成文沿革
2018年5月12日,江苏省教育厅印发了《省教育厅关于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苏教基〔2018〕12号)。
2018年9月25日,江苏省教育厅发布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评﹝2018﹞6号)并制定了《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8日,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发布了《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省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评函〔2018〕2号)。
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教育厅印发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苏教基(〔2019〕15号)并公布了《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首批建设立项学校名单》与《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首批建设培育学校名单》。
实施办法
为全面提升全省普通高中发展水平,推进高品质高中创建,保障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苏教基〔2018〕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理念
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以“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学生中心,强调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普通高中学生成长规律,以学生为中心配置办学资源,推动课程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成果导向,强调以学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校的创建成效为导向,以培育学生核心素养为宗旨,以学校理念创新、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为重点,全面评价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品质建设成效;持续发展,强调以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为抓手,以学校构建自我评价和不断改进提升机制为着力点,推动普通高中办学质量和品质的持续提升。
二、评估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强化标准引领,发挥评估导向作用,引导普通高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优质特色发展,聚焦内涵品质提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眼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发展性原则。以建设理念新、师资强、课程优、管理精、质量高、特色明、声誉好的高品质高中为目标,突出强化办学理念、师资队伍、课程实施、学校治理、育人模式和办学特色等,引导学校改革创新,构建持续提升的质量保障机制,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三)主体性原则。强化学校高品质建设的主体意识,通过外部评估推动学校落实教育质量和办学品质提升的主体责任,引导学校自主规划、自主实施、自主管理,促进学校积极构建自我发展、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持续发展机制,实现学校发展规划目标。
(四)以评促建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优、以评促强”,通过诊断、鉴定、指导、整改,帮助学校准确定位,完善建设规划,深入分析学校发展的优势与挑战,促进学校形成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整体提升方案,取得同行广为认可的建设成果,建成普通高中多样特色发展的样态,形成可资借鉴和推广的高品质高中建设经验。
三、评估标准
《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评估细则》(见附件)遵照《省教育厅关于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苏教基〔2018〕12号)明确的建设要求制定,是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的依据。《评估细则》设10个一级指标,即立德树人、办学思想、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学校治理、校园生活、人才培养、智慧教育、国际交流和发展生态,设28个二级指标。
四、评估对象
坚持规范办学,近三年无违规办学行为,原则上取得四星级高中资质10年以上、复审合格的普通高中。
五、评估组织
(一)省教育厅负责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和评估工作的规划部署和结果认定,省教育厅基教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指导学校创建工作。
(二)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高品质示范高中的评估工作,负责研制评估标准,组织申报、审核评议、现场答辩、常态监测、随访指导等,建立专家库和组建评估专家组,形成建议结论和评估工作报告。
(三)成立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评估结果,仲裁评估申诉。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评估院。
(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指导本地高品质示范高中的创建与评估工作。各普通高中和被列为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项目的学校,要对照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加强建设,锐意改革创新,大力提升评建成效。
六、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与申报
1.学校在深入学习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要求和本评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创建规划,明确整体推进建设的目标、路径,以及2~3方面突破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地方政府要在政策、经费等方面支持学校创建,为学校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
2.学校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同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发展状态数据信息。
3.学校向所在县(市、区)、设区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建规划和自评报告。
(二)县市审核与推荐
1.申报学校的主管教育部门依据省定建设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审核学校申请材料,重点审查申报学校的资质条件、发展状态数据信息的客观性与准确性和创建规划的适切性与可行性。
2.各县(市、区)、设区市教育局根据本地高品质示范高中的建设规划和学校发展质态,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三)省级监测与评估
1.常态监测。省教育评估院依据评估标准建立高品质示范高中学校建设状态数据平台,动态监测学校建设状态数据信息,及时分析并掌握学校发展质态。
2.材料评审。省教育评估院组织评估专家对各参评学校的申报材料、创建规划进行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确定进入现场答辩学校名单。
3.现场答辩。现场答辩在学校进行。主要程序包括实地考察和答辩。
实地考察。评估专家全面考察学校办学环境、设施设备、课程教学、师生活动等。
答辩。答辩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学校校长报告学校创建规划及2~3方面重点突破的建设内容;地方政府介绍支持学校创建的政策、经费及创设的良好发展环境。二是评估专家围绕创建规划和支持保障等提问,学校及相关方面作出回应。答辩会邀请学生、家长、教师、社区人员代表等列席。
4.准予立项。对现场答辩审核通过的学校准予立项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5专家随访。对立项建设学校,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团队定期、不定期地进校考察指导,重点了解建设成效,指导学校创建工作。
6.综合评价。规划建设周期完成,省教育评估院组织开展同行学校评价与社会认可度、师生满意度调查。评估专家依据常态监测、现场答辩、专家随访、问卷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估建议结论。
(四)结论审议
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建议结论,形成初步结论。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为“不通过”的学校取消立项。结论为“有条件通过”的学校可以继续建设一年,一年后评估仍未达标的,取消立项。
(五)认定公布
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形成的初步结论由省教育厅审定后予以公布。对审定通过的,命名为“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对在某些方面确有鲜明特色的,可认定为“江苏省高品质特色高中”。
(六)意见申诉
学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论和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评估结论。
七、评估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地党委政府要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引导全社会支持学校发展。省教育评估院要组织做好专家的遴选和培训等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学校的创建指导。
(二)经费保障。高品质示范高中评估所需经费从省财政教育评估专项中列支,不向参评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三)纪律保障。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教育厅设置监督平台,接受问题反映和举报。
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评估细则
学校名单
建设立项学校
建设培育学校
第二轮申报学校
2023年6月25日,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公布了新一轮省高品质示范高中立项申报名单。名单如下:
附加说明
建设立项学校。经各市审核推荐、通过省级材料评审和创建方案汇报论证的20所普通高中,被确定为高品质示范高中首批建设立项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继续增强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和能力,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落实好各项建设、改革与发展任务,在立项建设三年(2019-2021)期内,把握规划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抓住关键环节和重大项目,注重自主发展与专家团队引领,突出内涵建设与品质提升,确保高品质示范高中规划建设成效。建设培育学校。经各市审核推荐但未能进入创建方案汇报论证的普通高中,被确定为高品质示范高中首批建设后备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继续加强自评自建工作,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自主发展水平,有效增强学校发展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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