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

犯罪术语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

定义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常见问题
适用根据与适用方式。
根据关于适用财产刑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没收财产。因此,没收财产存在两种适用方式:选科式与并科式。
1、选科式。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他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再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的范围及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裁量的标准要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而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观点
罚金刑先于没收财产刑执行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罚金刑先于没收财产刑执行。一方面,在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范围内,尽可能全面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以利于今后对被执行人的改造和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另一方面,避免财产刑执行过于严苛,使被执行人在被没收财产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随时追缴罚金的刑罚负担。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之后,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标的实际已不存在。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1241页
执行顺序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顺序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财产刑的情况下,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顺序,对被执行人财产利益的影响是有区别的。假如没收财产刑先于罚金刑执行,那么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其最终将承担罚金刑随时追缴的负担,直到罚金刑全部执行完毕为止。特别是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都应没收,其基本丧失再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刑的执行也会遥遥无期,被执行人将长期背负被追缴罚金的刑罚制裁。这种情况属于在已经剥夺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的制裁方式之外,又增加了科以罚金的经济制裁,加剧了财产刑的严酷性,对被执行人日后的改造和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易造成不利影响。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1241页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那么,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是否也应予保留?对此,本条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民事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和本条司法解释体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从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宜对本条司法解释中的“生活必需费用”作适当扩大解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应成为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执行卷2 引用1202页
案例分析
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戴某、徐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24日,被告人戴某在某镇某宾馆、教育局家属区西侧巷口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刘某吸食,共计贩卖毒品55.27克。2012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徐洪权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虹桥附近以人民币19200元的价格将约48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戴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戴某贩卖毒品55.27克,认为被告人戴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认定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48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专家评析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词条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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