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商联合会

2011年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河北省冀商联合会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是由全国各地河北商会(企业联合会)及热心和支持冀商发展的知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机构位置
机构简介
河北省冀商联合会成立于2011年10月11日,是由全国各地河北商会(企业联合会)及热心和支持冀商发展的知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弘扬燕赵自强之精神,坚定诚信仁义之理念,敞开博大宽阔之胸怀,树立团结奋进之雄心,塑造冀商之魂魄,传承冀商之文化,提升冀商之品牌,凝聚冀商之财富。义利并举,兼济天下。返哺家乡,回报社会。
河北省冀商联合会以促进各地河北商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交流商会运作经验,推动各地河北商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己任。截止到2011年9月底,具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36家省市级河北商会,其中省级商会21家,13家市级商会、1家台湾同乡会。5家异地河北商会正在筹备,同时联络了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0余家海外河北商会(同乡会)。冀商联合会正在努力促进更多的省份和地区成立河北商会,为天下冀商搭建一个合作交流的广阔平台。
河北省冀商联合会主要业务范围是:传承并发扬冀商历史文化传统和冀商商精神,与现代商业理念充分融合,推动“冀商”的崛起,为重振冀商雄风作出应有的贡献;立足河北,放眼世界,促进和深化国内外其它地区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创建冀商群体诚信经营的合作平台,推动冀商群体与政府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为企业家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与各界业内精英和资深政要人士共商经济大是、交流文化理念、共享经验信息、进行社交和联谊的平台;组织冀商历史和新冀商研究专家学者开展冀商课题研究,推动冀商研究发展;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其它学术讨论会,讨论冀商会员发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为冀商团体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为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事关企业发展及企业家队伍建设所需要的、力所能及的各方面的服务;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联合会宗旨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各类活动;提出促进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通过联合会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促进和加强企业与各地政府之间、会员企业之间在商贸和投资方面的合作关系;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来河北投资发展,充分发挥联合会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组织冀商群体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北经济整体实力和地位、树立河北省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民政部门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建立“河北省冀商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为:HEBEI MERCHANT FEDERATION,缩写:HBM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河北省冀商联合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为指针,河北省内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企业家,冀商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省外、国外河北籍工商界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流及地方河北籍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联合会所有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河北省冀商联合会的宗旨为:弘扬燕赵自强之精神,坚定诚信仁义之理念,敞开博大宽阔之胸怀,树立团结奋进之雄心,塑造冀商之魂魄,传承冀商之文化,提升冀商之品牌,凝聚冀商之财富。义利并举,兼济天下。返哺家乡,回报社会。
第四条 河北省冀商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北省工商业经济联合会,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设石家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业务范围:
(一)传承并发扬冀商历史文化传统和冀商商精神,与现代商业理念充分融合,推动“冀商”的崛起,为重振冀商雄风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立足河北,放眼世界,促进和深化国内外其它地区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创建冀商群体诚信经营的合作平台,推动冀商群体与政府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
(四)为企业家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与各界业内精英和资深政要人士共商经济大是、交流文化理念、共享经验信息、进行社交和联谊的平台;组织冀商历史和新冀商研究专家学者开展冀商课题研究,推动冀商研究发展;召开年会、研讨会以及其它学术讨论会,讨论冀商会员发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为冀商团体提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
(五)为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提供事关企业发展及企业家队伍建设所需要的、力所能及的各方面的服务;
(六)独立或合作开展有助于实现联合会宗旨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经济评估、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各类活动;
(七)提出促进河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通过联合会与政界、商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促进和加强企业与各地政府之间、会员企业之间在商贸和投资方面的合作关系;吸引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来河北投资发展,充分发挥联合会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冀商群体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河北经济整体实力和地位、树立河北省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联合会会员分为理事会员、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三类。企业及个人会员原则加入地方的冀商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二)愿意遵守联合会章程;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联合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会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合会年会及其他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三)参加联合会年会;
(四)获得联合会提供的会刊、信息,并经授权优先使用联合会的经济信息数据库;
(五)通过联合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商机;
(六)委托联合会就其所关心的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
(七)经授权享有“冀商联合会会员”的冠名权;
(八)享有联合会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合会决议;
(二)遵守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按时参加会员大会及联合会相关活动;
(四)保护联合会合法利益;
(五)依据联合会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会员费;
(六)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七)联合会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决定退出联合会时,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联合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任何会员有违法行为或与联合会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秘书处报经理事会同意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为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联合会、地方冀商商会推选的会员代表、特邀代表、联合会理事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批准联合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联合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会员除名;
(八)决定联合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或经1/5以上的会员请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合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的具体规章;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联合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订联合会工作计划,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联合会的具体规章;
(八)评选、表彰、奖励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同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为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会会长或副会长可以担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冀商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成员
河北省冀商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一、会长:
郭春来:中金运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常务副会长:
谢灵山:上海市河北商会会长
张士信:重庆市河北商会会长
李秋斌:山西省河北商会会长
王万恒:内蒙古自治区河北商会会长
包振生:四川省河北商会会长
商兴华:贵州省河北商会会长
杜亚然:北京保定商会会长
王新生:宁夏河北商会会长
高志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商会会长
张锁良:陕西省河北商会会长
郝碧琳:厦门市河北商会会长
三、副会长:
王永祥:太原市河北商会会长
孙庆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河北商会会长
李 杰:新疆巴州河北商会会长
徐景发:汉中市河北商会会长
王子田:榆林市河北商会执行会长
陈洪祥:赤峰市河北商会会长
四、书长秘:
王金洲:河北省政协财经委主任
五、执行秘书长:
董明德:北京河北企业商会专职副秘书长兼秘书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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