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制冷学会成立于1988年9月,隶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专业隶属中国制冷学会,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制冷空调技术专业学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全省性、学术技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学会简介
河北省制冷学会成立于1988年9月,隶属于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专业隶属
中国制冷学会,在
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制冷空调技术专业学会,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全省性、学术技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
社会团体。学会在
石家庄、保定、
唐山、
秦皇岛、沧州、
邯郸等地级市相继成立了制冷学会,与有关企业合作成立了
技术咨询服务部。现河北省制冷学会已有
理事37人,专家库的全省制冷和
空调高级技术专家达260多人、团体会员35个,个人会员800多人,学会理事和高级专家均是我省制冷空调顶尖人才;团体会员是我省制冷空调设备主要生产厂家、大中型
冷冻、
冷藏联合企业以及设计科研机构,代表了我省的制冷工业的先进水平;个人会员是我省制冷、空调行业的技术骨干,均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市级学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在市科协的大力支持下,在学术交流、技术咨询、
科学普及、职业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均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河北省内各大专院校、设计院、科研院所、大中型企
事业单位的
制冷专家、教授、企业家、
科技工作者及制冷作业人员,分别担任我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长期以来,作为省制冷工作者之家,在省科协的亲切关怀下,在
中国制冷学会的具体指导下,全体理事和会员及秘书处全体同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供
技术服务为手段,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目的,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性质、任务和每年
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奋力拚搏、兢兢业业,较好地完成了既定任务和工作目标,在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学会自身建设以及兴办实体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繁荣和发展我省制冷空调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学会为了满足社会需求,长期从事以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和
技术服务为主的四技服务,开辟了面向基层、面向
企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其宗旨是,面向社会、讲究信誉,注重质量,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在
职业教育方面,多次成功举办制冷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班、制冷空调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和制冷大专证书班,还进行
中国制冷学会制冷工程师和
高级工程师职称考核评审工作,具有较强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办班经验。
组织结构
学会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
第一专业委员会:低温物理、低温工程、气体分离与液化;
第二专业委员会:制冷机器与设备;
第三专业委员会:冷藏库、冷冻工艺、食品科技;
第四专业委员会:水、陆冷藏运输、制冰;
第五专业委员会:空调、制冷在工程上的应用、节能;
第六专业委员会:冷冻医疗、低温生物和保存、升华干燥、小型制冷设备;
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河北省制冷学会,简称省制冷学会。英文译名:
HeBei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HBAR。
第二条本学会为学术性非营利行业组织,由省内从事制冷技术研究或实践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代表自愿组成。
第三条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促进制冷技术的推广应用与普及。为科技兴省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会接受河北省科协、
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会住所为河北省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 西请公寓1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制冷、空调、冷藏、冷冻、设计、施工、安装等学术交流;
(二)制冷技术业务培训;
(三)有关制冷业务的技术咨询;技术质量鉴定的组织工作
(四)编辑、发行技术交流资料、刊物;
(五)管理并指导所属经济实体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制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 年5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