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商务研究会

河北省境内机构

河北省电子商务研究会是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由省内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界等各方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单位和人士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研究会简介
河北省电子商务研究会是省内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研究会成立于2002年。
研究会的宗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学术界、企业界等各方面的有识之士,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符合省情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作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河北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职能:
河北省电子商务研究会是河北省电子商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属的决策咨询机构,承担为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等职能。
目标:
联合学术界、企业界、政府机构等各方面的有识之士,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符合省情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作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河北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任务:
(1)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研究与学术交流;研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介绍推广先进典型的成功做法。
(2)向政府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宣传贯彻省里有关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4)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研究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名称为河北省电子商务研究会,英文名称为HEBEI ELECTRONIC BUSINESS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EBRA。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省内面向电子商务,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学术界、企业界等各方面的有识之士,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符合省情的电子商务发展之路。作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河北省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社科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研究会机构设在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包括:
一、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研究与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研究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介绍推广先进典型的成功做法。
二、宣传贯彻省里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加强合作与交流,组织省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五、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
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七、完成政府或会员交由研究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研究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研究会,并在本研究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河北电子商务研究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研究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研究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执行本研究会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研究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研究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研究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如因特许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是研究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研究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回击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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