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位于河南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

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由民营企业家、发明家与热心支持民营企业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政界人士组成并在我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简介
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时接受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之家。
凡遵守协会章程并符合其规定,经本人申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理事。各市、县、区设立的民协组织是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理事会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选举张世英担任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第四届理事长,邓志棠为秘书长。
本协会的理事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利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依法保护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同时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会职能
1、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民营企业开展工作,建立与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
3、组织技术、学术、成果、资金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4、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论坛及研讨会,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5、 表彰宣传在民营企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特别优秀的向国家推荐;
6、为民营企业准入市场,享受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7、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为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课题研究提供服务;
8、搞好民营企业基金筹备和创新基金申报;
9、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企业有关技术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10、组织和开展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业务培训;
11、开展民营企业在海内外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12、通过网站、会刊、会讯活动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理事企业、企业家的知名度,并可组织各种活动,通过媒体为理事企业产品进行宣传和推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河南省民营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民营企业家、民营实体创业者、热心支持和参与民营经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民营企业家、民营实体创业者、民营科技、理论和管理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调动科技人员投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民营企业开展工作,建立与政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阶层的良好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组织技术、学术、成果、资金等方面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资金等方面的服务;
(四)为民营企业准入市场,享受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五)经民政部门批准,表彰宣传在民营企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特别优秀的向国家推荐;
(六)研究和探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理论和政策问题,举办高层次、多元化的论坛及研讨会,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为民营企业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课题研究提供服务;
(八)搞好民营企业基金筹备和创新基金申报;
(九) 经省人事厅授权,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企业有关技术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十) 组织和开展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员工的业务培训;
(十一) 开展民营企业在海内外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二) 通过网站、会讯等各种方式和渠道,提高理事企业、企业家的知名度,并组织各种活动,通过媒体为理事企业产品进行宣传和推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全部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民营企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市、县民营企业家协会,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科教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单位会员;
(五)单位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即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六)民营企业、科教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高层管理人员,专利技术实施效益显著的非职务发明家,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七)从事民营企业管理和研究的科技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
(八)热心支持河南省民营企业的海内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团体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十一)审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二)、(四)项外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召开执行常务理事会履行常务理事职责,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两次,执行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执行常务理事会研究重大事项;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依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按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聘请热心关怀河南省民营企业著名离退休老干部、科技、经济专家、群团组织领导及社会活动家担任本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或顾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徽标由正菱形金黄色边框内原子运行轨道中两只紧握的手的图案构成。本团体为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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