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传统文化研究会

济南市境内社会团体

济南市传统文化研究会是在济南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由济南企业界人士发起的、以传承、弘扬中华国学为宗旨、以培养新儒商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国学社团组织,立志于为会员深入研修传统文化、提升文化底蕴创造优越条件。研究会办公地点位于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宇路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山东新稀宝股份有限公司,会长为山东新稀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汤传忠先生。

简介
济南市传统文化研究会是以传承、弘扬传统文化精髓为己任的学习型组织,通过专题讲座、经典研读、研讨分享、分班辅导以及举办文化交流活动等,引领会员探寻中华传统文化宝藏、领略国学的博大精深、领悟先哲的思想智慧,指导会员学以致用、身体力行、修身养性、知行合一,实现传统文化精髓与当今先进理念的对接,最终支持会员改善心智模式、提高生活品质、提升人生境界、推动事业发展。
济南市传统文化研究会每月定期举办中华传统文化经典研读学习讲座一次(活动日程安排详见研究会网站通知),并不定期举办其它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济南市传统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济南地区传统文化研究专家、爱好传统文化、有志于从事传统文化研究和推广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纯民间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为会员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创造条件,为会员之间的交流搭建有利平台,并指导会员对优秀传统文化学以致用、身体力行,从而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济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山东省济南高新开发区新宇路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与政策;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的交流、研讨、培训与咨询活动;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发掘、整理、研究与推广;编辑出版有关资料;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由2位会员介绍;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登记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社团内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 对社团工作享有参有权;
(三) 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 享有本社团提供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五) 享有本社团提供的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六) 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优惠的权利;
(七) 其它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其它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其它相关事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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