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济南市政府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承接省环保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 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方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 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法制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五)科技标准处(挂国际合作处牌子)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各类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的审核;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管理全市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组织考核各县(市)区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环保“以奖代补”考核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八)污染防治处(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牌子)
拟订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水环境管理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一)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11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可配工勤人员4名。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分工
侯翠荣:局长,党组书记
赵基平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局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协管组织人事处、规划财务处;
分管环境影响评价处、市环境评估中心。
庞 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政策法规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保规划设计研究院。
侯翠荣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科技标准处(国际合作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市环保宣传教育中心。
翟立哲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水环境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
阴浩
党组成员、副局长。
秦立华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办公室、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王东海
副巡视员
党组成员。
分管机关党委和工、青、妇等群众工作。
杜世勇
副巡视员。
分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保科学研究院)。
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市环境保护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环境保护局处理;市环境保护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公安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市公安局查处。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矿井治理职责分工按市编办济编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监测站(科研所)
承担济南市境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治理工程验收、“三同时”验收、排污申报委托及监督性监测、研究性监测和对社会服务性监测,同时承担环境科研工作。开展环境空气、水质、煤质、底质、噪声、生态、土壤、有机食品、水生生物、室内空气质量的环境质量监测及锅炉烟尘、工业废气及废水、机动车尾气、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固体废物等污染源监测。承担全球环境监测系统中国黄河水质监测任务。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技咨询等环境技术服务工作。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宣传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宣传网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纪念)活动。拍摄环保资料。与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环境信息中心
负责全市环境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培训全市环境信息管理人才。收集、整理、加工和传输环境信息,为社会和各级决策部门提供准确、规范化的环境信息数据。
环境评估中心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建立和管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研究与咨询。
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承担环境工程设计和废气、污水、噪声治理工程设计任务;负责高新环保技术、产品的试验、转化和推广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科技资讯服务工作。
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辖区内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开展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及其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引进国外废弃物项目以及危险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
受市环保局委托,依法对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总量减排的现场监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的全过程检查;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负责“12369”环保举报受理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固体废物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工作等。
地理位置
地址:龙鼎大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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