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医药工商企业社会经济团体。协会有团体会员1100余家,包括医药工业企业、医药商业企业、医药零售企业、医药研发企业、市级相关协会等。下设零售分会、中成药分会2个分支机构。
发展历程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下称协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全省性医药工商企业社会经济团体。协会有团体会员1100余家,包括医药工业企业、医药商业企业、医药零售企业、医药研发企业、市级相关协会等。下设零售分会、中成药分会2个分支机构。
2002年1月11日,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零售分会成立。
2013年,协会经省民政厅审核评估,获得社会组织最高等级“5A”级称号,2018年经复评,再次蝉联“5A”级称号。
2019年12月,协会完成换届,第五届协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2024年9月11日,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召开供应链分会第一次筹备会。
2024年11月22日,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在阿里巴巴C空间召开数智化专委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
主要任务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引导会员企业正确认识、理解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方针政策;对政府出台的行业法规、政策提出积极、正向的建议;收集会员企业的正当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医药工业、流通、零售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为会员企业提供有价值的经济、技术、政策信息,组织开展培训、交流等服务;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倡导行业承担社会责任,弘扬社会正能量;协会负责任地向政府部门推荐行业内优秀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
协会章程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名:ZHEJIANG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省内医药工业企业、医药商业企业或者是相关的经济组织、社团组织及研究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的协调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依照国家发展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做好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工作,以增强企业活力和推进全省医药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厅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规划建设。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协商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全行业发展动态,建立各种形式的信息互通的资讯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行业生产、经营、企业改革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协助会员企业实施各种规范。受委托组织全省性会议和活动。开展专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协作,以促进医药现代化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开展会员间各种合作,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实现资源互补,合作共赢。
(七)推荐行业内优秀企业和名、特、优、新产品。
(八)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医药经济、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经济互助活动和相关的经济实体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药品管理法》取得证照从事医药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相关的经济组织、社团组织及研究机构,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限制;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四)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协会关于维护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发文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团体举办的各项服务和有关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取得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料和要求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会员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2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