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主要职责
(一)执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情概况
浙江省,地处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地区
浙江陆域面积10.5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域面积的1.1%,是中国面积较小的省份之一。东西和南北的直线距离均为450公里左右。全省陆域面积中,山地占74.63%,水面占5.05%,平坦地占20.32%,故有“七山一水两分田”之说。浙江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2878个,大于10平方公里的海岛有26个,是全国岛屿最多的省份,其中面积502.65平方公里的舟山岛为中国第四大岛。在“2016中国海洋宝岛榜”中,浙江有21个海岛上榜,占总数的1/5。
历史沿革
1949年7月正式成立。
1955年改组成立浙江省人民委员会。
1967年撤销后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军事管制委员会。
1968年改为浙江省革命委员会。
1979年恢复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4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
2018年10月15日,省委十四届四次全会传达学习《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研究了贯彻落实意见。
2018年10月2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对推进机构改革作了动员部署,标志着我省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省级党政机构60个,其中省委机构18个,省政府机构42个。省委职能部门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基本对应。同时,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了部分机构,优化调整一些领域的机构职能。
政府领导
省长
刘捷: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省长。
常务副省长
徐文光: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
副省长
卢山: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张雁云: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胡伟:省政府副省长,致公党中央常委、浙江省委会主委
李岩益: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杨青玖: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柯吉欣: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张振丰: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温州市委书记
秘书长
徐大可:省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
政府部门
行政区划
截止2020年9月,浙江省现设杭州、宁波2个副省级城市,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9个地级市,37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33个县(其中一个自治县),639个镇、269个乡、467个街道。
资料来源
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弘扬红船精神,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突出改革强省、创新强省、开放强省、人才强省工作导向,统筹推进富强浙江、法治浙江、文化浙江、平安浙江、美丽浙江、清廉浙江建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为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省政府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紧跟核心,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省政府要全面实施政府“两强三提高”建设行动计划,把“强谋划、强执行,提高行政质量、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作为政府工作的生命线,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构架,加快构建抓落实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做到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要坚持廉政为公、勤政为民、善政为要,打造一支政治可靠、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加快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五条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坚持政务公开、秉公用权,坚持廉洁廉政、风清气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八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省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第十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厅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维护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一带一路”为统领,以创新为第一动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全面实施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共建共享“诗画浙江、美好家园”。
第十三条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赢金融风险防控、低收入百姓增收、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统筹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做强做大数字经济,加快建设以新经济为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不断提升浙江经济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企业对标竞价“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市场执法,加快信用浙江建设。
第十六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公共安全工作体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浙江。
第十七条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浙江。
第四章 实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贵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九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领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省政府。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作出的事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拟发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省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共同承办。
第二十八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提升浙江政务服务网,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条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贵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百姓合理诉求;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省政府学习会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专题学习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省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省长或省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省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省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告省长;不能参加或列席省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告省政府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五条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开的合并召开,并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市县政府领导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实效。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严格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一般不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减少开到县以下的视频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程序报文、不得多头报送,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第五十条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省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省长审签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字数,完善发文立项审批制度,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不得要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或转发。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十二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十三条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控制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简化出访迎送工作。
第五十四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 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五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条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七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把深度学习作为终身本领,把团队学习作为看家本领,省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省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简化调研接待工作,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搞边界迎送,不组织干部群众迎接,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六十条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参加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各类庆典、大会、论坛、上市仪式等活动;不参加地方举办的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从严控制省政府领导担任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负责人;从严控制开展节庆论坛展会、考核创建活动。
第六十一条严格省政府领导文稿发表,省政府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领报省长批准。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领导各类活动新闻报道,严格按照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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