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浙江省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的前身是浙江省民办中小学协会,成立于1994年,于1997年更名为浙江省民办学校协会,后又于2006年11月30日经省教育厅同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现有会员学校400余所。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协会成立以来,遵循协会章程,为促进浙江省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民办学校的各项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行,更为协会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协会已成为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民办学校管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助推器。
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单位的办学层次及特点,本协会下设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助学与培训等六个分会,专门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根据需要,本协会在设区的市设置联络处,作为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
今后,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工作的方针是,立足服务,借力而行,面向教师,面向教学。工作重点将转向为提升会员单位教师的综合素质服务,为提高会员单位的教育教学质量服务,同时,继续为改善我省民办教育的外部环境服务。近日,正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地方立法做前期准备工作。
为加强协会内部建设,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建立了常务会议制度、会长走访制度、会员定期登记和资格审查制度;健全了财务审批和财产保管制度。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 英文译名为 Zhejiang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缩写: ZJNGEA )。
第二条 本会由浙江省民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专业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规范和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行规行约,倡导诚实守信,引导会员单位坚持依法办学,提高教育质量;
(二)开展民办教育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和诉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指导会员单位创新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
(四)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参观、访问、学习等活动;加强与省内、省外和境外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各类培训、论坛、联谊等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推荐和提供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的优秀教材、音像资料、设备和物品;
(七)办好《浙江民办教育》和《浙江民办教育网》;
(八)接受教育厅的委托承担起全省民办学校教育科研、质量评估等行业管理和自律职能;
(九)开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十)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有志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 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 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 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监事会成员在本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常务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依据本会《章程》,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有权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有权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会常设机构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单位的办学层次及特点,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专门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在设区的市(杭州市除外)设置联络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登记后,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 经 2010年12月26日 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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