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浙江省慈善公益基金会

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成立于1995年6月,是由浙江省民政厅登记并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发展历史
1995年6月5日,省人民银行批准同意成立浙江省公益事业基金会。
2005年4月7日,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会名称由“浙江省公益事业基金会”变更为“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建设宗旨
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我省爱心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一) 动员社会力量向有困难的老人和孩子献爱心;
(二) 组织实施爱心培育项目,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关爱弱势群体的生活习惯;
(三) 帮助社会各类急需资助的弱势群体摆脱困境;
(四) 扶持和培育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开展爱心活动;
(五) 资助和奖励对我省爱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团体和个人。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文明办,登记证号:基证字第51067号, 组织机构代码:50187406—4。
本基金会于1995年6月,经省人民银行批准成立。7月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当时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公益事业基金会”,2005年根据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更改为现名。
本会成立以来先后推出了“公益使者”、“银色工程”、“育才计划”、“健康工程”和“爱心银行”等一系列大型活动,受到了社会各届的关注和好评。2012年6月,经新一届理事会确认,除保持原有“彩虹计划”、“爱心公募周”项目以外,还增加了“爱心培育计划”项目,旨在通过项目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关爱弱势群体的生活习惯,以达到弘扬社会正气的目的。希望海内外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继续关心支持我省爱心事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爱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理事成员
基金会成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我省爱心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法定住所杭州市中山北路598号西子花园紫云苑7楼A座
(注:目前基金会实际办公地点为杭州市中山北路598号西子花园柳莺苑11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动员社会力量向有困难的老人和孩子献爱心;
(二)开展爱心培育项目,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关爱弱势群体的生活习惯;
(三)帮助社会各类急需资助的弱势群体摆脱困境;
(四)扶持和培育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开展爱心活动;
(五)资助和奖励对我省爱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能自觉接受本会《章程》的规定;
(二)已对本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和捐赠;
(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并能对本会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届理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理事推荐,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参与基金会的管理;
(二)了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向基金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设想;
(四)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重大社会公益活动;
(五)享有基金会内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遵守《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必须超过全体理事总数的1/2)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领导职务,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理事长也可以委托执行理事长执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必要支出;
(二)本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募集100万元以上的捐款;
(二)通过5家省级以上(含省级)媒体,公开在省内募集捐款(数量不限);
(三)将资金用于投资企业、有价证券和购置不动产等,均属于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及投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注册本金和捐赠方有特殊意愿除外)的7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重大活动费用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12年6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4A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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