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我省环保产业发展需要,依据协会章程而设立的承担相关专业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各市协会联谊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联系协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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