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议会

浙江省地方立法机关

浙江省议会,又称浙省会、浙议会。为民国初年浙江省地方立法机关。1913年2月18日,浙江省议会开幕,至1927年2月,北伐军攻克杭州,浙江省议会被改为国民党浙江省党部

机构职责
作为浙江省立法机关,浙江省议会的职权大致可以被分为立法权与监督权。其中,立法权中包含对于浙江省财政事务的审核、批准。省议会的监督权则表现在对于浙江省行政机关的监督方面。
立法权
省议会职权,规定于《省议会暂行法》第十六条:
(1)议决本省单行条例,但以不抵触法律命令为限;
(2)议决本省预算及决算;
(3)议决省税及使用费规费之征收,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议决省债之募集及省库有负担之契约;
(5)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之处分并买人;
(6)议决本省财产及营造物之管理方法,但法律命令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7)答复省行政长官咨询事件;
(8)受理本省人民关于本省行政请愿事件;
(9)得以关于行政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省行政长官;
(10)其他依法律命令应由省议会议决事件。凡所规定,俱为地方议会应有之职权。依照同法第三十七条,更复决而必行。盖议会为贯彻其主张,对于咨交覆议之案,殆未有不仍执前议者。
监督权
省议会之监督官厅,有弹劾、查办、质问三种职权:
(1)弹劾:对于行政长官,认为有违法行为时,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提出之,经由内务总长提交国务会议惩办;
(2)查办:对于行政官吏,认为有违法纳贿情事,得咨请省行政长官惩办之;
(3)质问:议员对于本省行政事项有疑义时,得以十人以上之连署,提出质问书于省行政长官,限期答复。如认答复为不得要领,得要求省行政长官自行到会或派员答辩。
浙江省议会历届开会,议员提出质问书者甚多。因当时行政长官出席议会,不作施政报告,议员对于行政事项,时有疑义发生,故质问频繁。查办案之提出颇慎重,然官厅往往回护同僚,查而不办。弹劾权不轻易行使,第一届第二年第二次临时会,对于省长齐耀珊曾行使之,以其“擅撤审检所,变更预算案”,认为有违法行为也。第二届第二年第一次临时会,对于省长齐耀珊复行使之,以其“引用私亲,克扣警饷,玩视交代,破坏预算”,认为有违法行为。
历史沿革
浙江省议会的前身为清末浙江咨议局与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省临时议会。
浙江咨议局
(1)筹备经过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十三日上谕:“朕钦奉皇太后懿旨,前经降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著各省督抚即在省会各设咨议局,候选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即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作为该局议员,断不可使品行悖谬营私舞弊之人,滥厕其间。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遇有重大事件,由该省督抚奏明办理,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可由该局公推递升。如资政院应需考查询问等事,一面行文该省督抚转饬,一面径行该局具复,该局有条议事件,准其一面禀知该省督抚,一面径交资政院查核。钦此。”此为设立地方议会创造纪录之历史,亦即九年筹备立宪,变更政体之初基。嗣经宪政编查馆拟定《各省咨议局章程》及《各省咨议局选举章程》,奏请降旨颁行各省,由宪政编查馆分咨各省督抚遵办。奉谕“均照所议办理,即著各督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内办齐。……”
浙江省巡抚又准宪政编查馆咨:“现在咨议局尚未成立,各省应就省会地方先行设立筹办处,选派公正明达官绅创办其事。详细章程,由各省自行酌定,咨送备查。”即委派藩司颜钟骥为督办,奏调浙江委用道董元亮为总办,在籍翰林院编修陈敬第为会办,设总议二员,参议十三员。杭防乍防各一人,十一府属各一人。法制司选科长各一员,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初一日开办。并以选举议员,关系尤为重要,于筹办处附设研究所,选通习法合格士绅,作司选员,人所研究选举各法,以两个月为期,派往各府、厅、州、县帮同地方官办理初选、复选事宜,凡七十八人,以本省法政学堂毕业之士绅选充,至此,而筹备咨议员之总机构,乃完全组织成立。
(2)存续期间
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初一日,行开会礼,是为第一次常年会。
至宣统三年(1911年)三月临时会闭幕。
浙江省临时议会
(1)成立原因
浙江光复以后,成立军政府,军政府设参议会,为临时议事机关,张恭、吴思豫、顾乃斌、庄崧甫、黄元秀、陶成章、蒋著卿、李炯裳、庄韦墅、周淡游、张浩、方鸿声等被举为参议员。凡施行全省之重要政务及一切规章,参议会均有议决权。财政之独立成为一部,及财政部长之人选,亦提经参议会通过。顾职权虽宠大,而实非正式民意机关,乃有临时省议会法之制定,通令各县各举代表一人,组织临时省议会。
(2)存续时间
1911年12月10日,临时议会在杭州正式成立。
至1912年11月,临时议会结束。期间共开会三次。
省议员选举
选举日期
省议会议员,依省制第五条规定之名额选举之。选举年限,以三年为一届,每届以七月一日为初选日期,八月一日为覆选日期。
选举资格
(1)选举权: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于编制选举人名册以前,在选举区内住居满二年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省议会议员之权:(1)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2)有值五百元之不动产者;(3)在小学校以上毕业者;(4)有与小学校以上毕业相当资格者。
(2)被选举权凡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省议会议员,其因有左列情事之一,而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者:(1)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2)受破产之审告,确定后尚未撤销者;(3)有精神病者;(4)吸食鸦片者;(5)不识文字者。
(3)选举权的停止
其因现任职务及身份关系,而停止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者:(1)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司法官吏;(3)现任本省行政官吏及巡警,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至小学校教员各学校肆业生,选举区内办理选举人员——监察员不在此限——承揽本省工程之人及承揽本省工程之公司办事人,则均停止其被选举权。
选举程序
选举分初选复选,初选以县为选举区,各以所辖地方为境界——府、直隶厅州之直辖地方厅及州均以县论——覆选合若干初选区为选举区,其区划别以表定之,省设选举总监督,以本省行政长官充之。
初选区设初选监督,以各本区之行政长官充之。
覆选区设复选监督,由选举总监督委任,其驻在地由选举总监督定之。
初选举由初选监督按照地方情形,分划本管区域为若干投票区,初选当选人名额,定为议员名额之二十倍,每届由总监督按照该复选区应出议员名额,用二十乘之,为该复选区内初选当选人名额,分配于各初选区。初选当选人名额之分配,由总监督以该复选区应出初选当选人名额除全区选举人总数,视得数多寡,定每选举人若干名,得选出当选人一名,再以此数分除各初选区选举人数,视得数多寡,定各该初选区应出初选当选人若干名。初选当选票额,以本区应出当选人名额,除投票人总数,将得数三分之一为当选票额,非得票满额者,不得为初选当选人。
当选人确定后,由初选监督榜示并通知各当选人,当选答复应选,由初选监督给与当选证书,再将当选人姓名榜示,而初选手续完竣。
复选举由初选当选人齐集复选监督驻在地行之,选举人名册,以初选当选人为限,复选当选人,不以初选当选人为限,其名额依议员名额定之,议员名额之分配,每届由总监督以该省议员名额除全省选举人总数,视得数多寡,定每选举人若干名得选出议员一名,再以此数分除各复选区选举人数,视得数多寡定各该复选区应出议员若干名。复选以本区应出议员名额,除投票人总数,将得数之半为当选票额,非得票满额者,不得为当选人。当选人足额后,并依该区应出议员名额,选定同数之侯补当选人,凡得票满当选票额,因复选当选人足额不能当选者,即作为候补当选人。
复选当选人之名次,以选出之先后为序,同次选出者,以得票多寡为序。票数同者,抽签定之。复选当选人接到当选通知答覆应选者,为省议会议员,由复选监督给与议员证书,而复选手续完竣。
议会组织
议长
浙江省议会设于省行政长官所驻之地(即杭州),议员名额,依民国元年九月二十五日各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名额表所规定,浙江省一百五十二名。议员任期以三年为限,自当选之日起算。议长一人,副议长二人,由议员互选之,用无记名单记法,各以得票过半数者为当选。
秘书长
设置置秘书,由议长任免之。各届省议会均置秘书长一人,秘书五人。
会议
会议分常年会及临时会二种。
常年会每年一次,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之,会期以六十日为率,其有必须连续开议者,得延长至二十日以内。
临时会因特别紧要事件发生,由省行政长官,或议员半数以上之请求召集之,会期至多不得逾三十日。
会议时,议员之言论及表决,于议会外不负责任。省行政长官得自行到会或派员到会发言。会议以公开为原则,但因省行政长官之要求,或议员之提议,经多数可决者,得禁止旁听。
凡应付议之事件及其顺序并开议时,当载明于议事日程,除临时发生紧急事件外,须先一日分配各议员,不论载于议事日程事件之有无,如因紧急事件,有作从速开议之动议,或议长认为必应从速开议者,得由议长咨询议会决定,变更议事日程。
读会分初读、再读、三读。初读会自议案配付各议员之日起算,再读会自初读完毕之日起算,三读会自再读完毕之日起算,至速须于第三日行之。除法律案外,得由议员之请求,经议长许可,省略三读。
会议之外,有审查会及审议会:
(1)审查会分常务、特务。
常务审查分法律、财政、庶政兴革、建议四股,各股审查员均有定额,由审查长定期开会,审查议会委托之事件。如两股以上须行协议审查,得由该数股之同意,开联合审查会。
特务审查,人数无定额,临时由议长咨询大会定之,审查议会委托之特种事件。审查毕,由审查长或副审查长作报告书,交由议长提出于议会。
(2)审议会以浙江省议会议员之会议行之,经议长或议员五人以上之动议,不用讨论,以议会之议决开之。设审议长一人,于每年第一次常会,由议员互选之,开会时议长退就议员席,审议长临书记长席行之。
议事终结后,审议长退席,请议长复席,以其结果报告于议会。
凡提案如认为可成议案者,得付审查会审查,待审查报告,就其大体讨论以后,即议决应否再读。议决不须再读之议之议案,即行作废。如有再付审查之动议而已决定时,则应否再读,应俟审查会之第二次报告后决议之。再读已毕,得同日举行三读。
三读会除发见议案有互相窒碍事项,或与现行法令抵触事项,经动议必须修正者,只能更正文字。审议会亦为全体议员之会议,程序之不同者,惟由审议长主席,及议员对于同一事件得数次发言而已。但其结果,仍须报告于大会,而由大会决定。所以必经审查者,为慎重计耳。故历届议会,仅于会议预决时一举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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