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CFA),是由连锁经营企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成立于2006年6月。
协会简介
协会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会搜集信息,协调行业和相关产业的关系,推动连锁业发展;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现有会员176个,其中团体会员,覆盖超市连锁、便利连锁、专营专卖连锁、餐饮连锁、中介服务业连锁等业态,个人会员主要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相关专家、学者等。
协会自2006年6月成立以来,相继成功举办了两届浙江省连锁经营采购大会、两届浙江省
连锁加盟展览会及浙江省连锁业大会等重大活动, 并于2007年表彰了110名“2007浙江省连锁零售优秀店长”;2008年表彰了124名“2008浙江省连锁业优秀店长”、60名“2008浙江省连锁业星级门店”及表彰了“浙江省连锁业突出贡献奖、贡献奖”各10名;2009年表彰了176名“2009浙江省连锁业优秀店长”、78名“2009浙江省连锁业星级门店”。协会多次组织连锁企业店长培训与高层管理研修班,通过校企合作模式举行连锁经营企业与人才培育研讨会来推进连锁企业的人力引进工作。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条例》颁布后,作为省经贸委指定的唯一委托服务机构,为浙江省特许经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和业务服务,并多次组织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培训。协会2007年、2008年、2009年分别获得“2007年度先进协会”“2008年度先进协会”“2009年度先进协会”和“2007年度浙江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2008年度浙江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2009年度浙江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称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Chain-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CF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连锁经营企业、相关的社会团体及从事该领域的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
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五)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九)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十)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和相关企业和地方连锁经营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连锁经营工作的
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批准、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并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需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主管登记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