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2024年11月11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11月27日公布,共五章三十四条,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政府令发布的《办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政府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6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1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办法全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8年7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2024年1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五类奖项:
(一)省自然科学奖;
(二)省技术发明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省企业创新奖;
(五)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和本省战略导向,与国家和本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紧密结合。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奖励活动,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普及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或者普惠性。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省企业创新奖授予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相关组织。省企业创新奖分为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和企业贡献方向。
前款所称企业和相关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
(二)取得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获得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三)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
(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鼓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参与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在项目提名、评审、授予等方面,给予与本省的公民或者组织同等待遇。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及候选者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提名者按照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省企业创新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
第十九条 申报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并且主要在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进行初评。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的情况严格保密;与被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或者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拟奖项目、人选等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企业创新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标准,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1990年8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9年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送审稿说明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是指导和规范海南省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法规文件,是实现科技奖励依法、科学评奖的重要保障。认真做好奖励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激励和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奖励办法已不适应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海南省现施行的奖励办法有:1990年8月20日颁布施行的《
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1999年1月8日颁布施行的《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琼府〔1999〕2号)。这两个奖励办法施行至今,已分别有20多年和10多年的时间。随着海南省科技事业的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来的两个奖励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工作需求,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审手段等已明显滞后,奖励导向、约束机制等也无法适应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保障依法行政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二)修订奖励办法是完善海南省科技法规体系、与上位法相衔接的迫切需要。1999年5月23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实施,2003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合并设立了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大奖项,2013年7月18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从总则、奖项设置、评审授奖到惩罚、附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订,充分体现了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政策导向,体现了奖励、评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海南省两个奖励办法在奖励范围和条件、奖项设置、评审授奖、惩罚等诸多条款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衔接不紧,有些表述也不相一致。因此,修订《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是完善海南省科技法规体系,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奖励质量的当务之急。
二、修订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修订依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修订主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起草过程。早在2002年,我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草拟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但2003年省法制办答辩后没有通过立法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科技奖励办法,规范科技奖励行为,2015年开始,我厅对2002年形成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进行修订。2015-2016年,我厅先组织有关人员赴广东、浙江、湖南等省市调研,学习借鉴有关省市科技奖励办法修订经验,同时深入省内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调研,征求对海南省科技奖励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参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省市奖励办法的修订情况,对2002年形成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认真研究修改,形成《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4—5月,我厅再次征求厅机关及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的意见建议,先后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大部分予以采纳。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后,我厅对照《方案》要求,再次进行修改。经数十次易稿和修改,形成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2017年7月21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议同意,形成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分“总则”、“ 奖励范围和条件”、“ 推荐、评审和授奖”、“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0条。
(一)关于指导思想及原则。重新修订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服务海南发展、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科技奖励评价体系和规范有效的科技奖励评审制度,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海南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大动力。
(二)关于奖项设置。海南省科技奖励原设置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2类奖项。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置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类奖项。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参考有关省市的奖项设置,为突出海南省科技奖励工作的导向性、层次性和实用性,送审稿将海南省原设置的省科技进步奖分解为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加上保留的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设立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4类奖项。海南省设置的4类奖项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体现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突出海南特点,符合海南科技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比较完善、科学、合理的。
(三)关于奖励范围和条件。海南省科学技术奖是奖励在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规定,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重点评价科学发现、科学价值和理论的首创性;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重点评价在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等方面的情况;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个人和组织,重点评价研究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及引进、吸收、集成各种技术再创新的情况;省科技合作奖授予在和海南省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输送人才、交流与合作取得重大成效和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奖项不分等级,主要是荣誉奖,只发证书。
(四)关于评审程序。规范评审程序是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审质量的关键。《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程序分为推荐、受理、形式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专业评审组初审、奖励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等环节,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专业评审组初审和奖励委员会评审的职责、评审程序和要求,整个评审程序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五)关于监督与处罚。《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加大监督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及相关人员在科技奖励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依法给予处分;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阶段性或者永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容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奖励工作,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推动海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326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为规范海南省科技奖励工作,依法科学评奖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推动海南省科技进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表彰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海南省奖励工作面临新任务新要求。对照国家和海南省实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二、总体考虑和修订过程
一是突出方向性。奖励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科研诚信建设等要求贯彻奖励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二是体现进步性。增设省企业创新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将授予对象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调整为“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给予奖金,丰富合作奖内涵,促进国内外合作。三是保持延续性。在保持条文基本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照上位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优化调整,增强系统性、总体性和协同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海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规定科技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告,审定结果、奖励标准应当报省委批准。
(二)严格奖励设立。一是规定除省人民政府外,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增设省企业创新奖,并细分为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和企业贡献方向,同时明确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将“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象由“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调整为“境外或者省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三是调整各类奖励的授予条件和要求。
(三)完善提名评审程序。一是规定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同时明确了提名者的范围,以及不得被提名的情形。二是规定评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异议制度、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规定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实施违规违法行为,影响提名或者评审公平公正的,取消其相应资格。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