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991年在北京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ARATS),简称海协会,是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发展历史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规定,海协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海协会还可接受有关方面委托。理事会为海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1991年12月,上海市原市长汪道涵当选为海协会首任会长。
1992年,海协会与海基会香港就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进行讨论,后来形成“九二共识”,为海协会和海基会的商谈奠定了基础。
1993年4月27日至29日,会长汪道涵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举行汪辜会谈,为两岸事务性交流掀开了新的一页。这是自1949年以来两岸高层人士首次以民间名义进行的公开会晤。这次会晤建立了两岸制度化协商的机制,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的重要一步。“汪辜会谈”签署了《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4项协议,推动了两岸经贸往来和民间交流的发展。此后,双方又举行了20多次不同层级的商谈以及1998年在上海举行的“汪辜会晤”。这一期间两会协商取得的成果,受到了两岸同胞的欢迎和国际社会的肯定。
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两会商谈被迫中断。
2005年12月,汪道涵逝世后,海协会会长一职一直悬缺。
重要会谈
汪辜会谈
1993年4月29日,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和海协会会长汪道涵在新加坡举行两会第一次会谈。双方签署包括《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及《辜汪会谈共同协议》。
焦唐会谈
1994年1月31日到2月5日、1994年8月4日至8月7日,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焦仁和与海协会常务副会长唐树备先后在北京、台北进行二度焦唐会谈,就如何落实“辜汪会谈共同协议”及后续事务性协商问题进行会谈,两度焦唐会谈后,1994年8月24日,依“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第五条通过订定《两会商定会务人员入出境往来便利办法》。
北京会谈
两会领导人第一次会谈
2008年6月12日,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和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北京举行协商谈判,针对多项攸关两岸交流议题达成共识,包括两岸包机直航、大陆观光客来台等,并将推动两岸合作在台湾海峡海域探勘开发油田。双方并签署《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和《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台北会谈
两会领导人第二次会谈
2008年11月4日,两会再度由江丙坤与陈云林领衔于台北圆山饭店举行协商谈判,针对两岸包机直航新航线及增加班次与航点、两岸海运直航、全面通邮、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以及面对世界金融风暴两岸如何应对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1)《海峡两岸空运协议》、(2)《海峡两岸海运协议》、(3)《海峡两岸邮政协议》、(4)《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等四项协议。
南京会谈
两会领导人第三次会谈
2009年4月25日-26日,两会领导人第三次会谈在南京举行。
4月25日,举行副会长、副董事长级工作性商谈。
4月26日上午,举行两会领导人正式会谈,下午签署三项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并就陆资来台发表共同声明(陆资赴台共识),双方都同意建立符合两岸发展需要的经济合作机制;同时,将以避免双重课税等四项议题,做为第四次江陈会谈协商范围。
签署协议仪式结束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毅会见江丙坤董事长和海基会代表团主要成员。
4月27日至29日,海基会代表团部分成员赴南京周边城市参访台资企业,29日从上海返回台湾。
恢复会谈
陈云林表示已做好两会恢复接触后首次会谈的准备,2008年6月3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陈云林被选举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新当选的海协会会长陈云林3日在此间表示,海协会已经做好接待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及两会恢复接触后首次会谈的准备,希望两会恢复商谈的第一步能够顺利迈出。陈云林在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闭幕时发表讲话,向新一届理事会报告了海协会近期工作设想。陈云林说,海协会与海基会已经互致函电,都表明了在“九二共识”基础上尽早恢复商谈的立场。两会商谈即将重新开始。海协会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海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根据授权,切实发挥海协会通过与海基会商谈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作用。他说,两岸周末包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两项商谈能够取得积极成果。海协会将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精神,与海基会就今后的协商议题和步骤做出规划。海协会已得到授权,就大陆同胞赠送台湾同胞的一对大熊猫早日到台湾安家落户事宜,与海基会协商做出安排。海协会还将积极推动海协会与海基会领导人互访,以进一步提升两会交往水平。陈云林表示,海协会将继续充分发挥受权民间团体的特点和优势,加强与台湾各界社会团体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继续协助有关方面促进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迈向新层次、新水平;继续协助有关方面处理好两岸同胞交往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陈云林说,海协会一定要珍惜并抓住两岸关系改善发展的难得机遇,推进两岸协商谈判进程,为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作出历史性的贡献。
工作重点
海协成立以后的工作重点主要有4项:
一、逐步建立和发展与台湾岛内外民间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相互合作,发挥民间力量,共同促进两岸的直接三通和双向交流。根据国台办的授权,协会将负责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有关团体进行联系,处理相关问题。
二、将就合作打击台湾海峡海上走私、抢劫问题与台湾授权团体海基会具体商谈。
三、协会如受到委托,也将协同有关方面与台湾授权团体或人士就处理台湾海峡海上渔事纠纷和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地区之居民及相关问题进行商谈。
四、协会将积极为台湾岛内外各团体、各界人士提供有关祖国大陆投资、贸易和其他交流活动的政策、法规等咨询和服务。同时也积极向祖国大陆有关方面和地方提供对台文化、学术、体育、科技交流等咨询。
会徽诠释
2009年4月21日,海协会发布该会会徽,会徽以蓝色着调,采用“浪花”“水纹”“双手”和“对称的弧形线条”为基本元素,构成圆形图案。
“手”:代表友好、平等;
“水纹”:海峡两岸的象征,传统文化“上善若水”的延伸;
“弧形的线条”:双方沟通的桥梁;
整个标志呈现圆形,意为:吉祥如意、圆满之意。
海协会说,翻卷的浪花及交融的水纹,象征着海峡两岸割舍不断的联系;“浪花”中升涌而成的双手,满掬欲握,形象表达了两岸同胞交流合作、平等协商的共同愿望,也点染出海协会承担的历史使命。动感的双弧线交汇成一个圆形将浪花和双手紧紧包容,体现了中华文化中“和谐”“圆融”的精神,寓意着两岸同胞血脉相连,命运与共,携手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为确保海协会徽记的严肃性和正常使用,避免与其他标志相混淆,海协会特别发布公告说,海协会徽记不具有商业价值和目的,仅作为海协会标志和象征,主要用于两岸的协商谈判与两会的交流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海协会作为该徽记之权利人,依法享有版权。未经海协会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使用该徽记,不得将该徽记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亦不得将该徽记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海协会自成立以来,本着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宗旨,加强同赞成该会宗旨的台湾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受权开展两岸协商。
为体现海协会的宗旨和职责、展现团队精神、凝聚两岸同胞认同,海协会特请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了会徽标志。
组织机构
秘书部、研究部、综合部、协调部、联络部、经济部、海协驻澳门办事处
职能:依照海协指示,加强同赞成海协宗旨的台湾及海外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为台湾同胞、工商团体和各界人士提供两岸交流交往、经贸合作等方面的联络、咨询等服务;协助办理维护两岸同胞权益的事项;办理海协及其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会长:张志军
常务副会长:龙明彪
历任会长
名誉会长:荣毅仁
汪道涵(1995年~2005年)
2005年12月24日,汪道涵病逝后,会长的职位空缺至2008年6月3日。
陈云林(2008年~2013年)
陈德铭(2013年~2018年)
张志军(2018年~今)
组织章程
(1991年12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致力于:
一、加强同赞成本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
二、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
三、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常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协商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委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本会聘请顾问。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每年度会务报告;修订章程;每年经费预算、决算;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召集理事会会议;增免理事,并提请理事会审议追认;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第十二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
第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本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可代表本会办理某项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办事机构。
第三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民间赞助和捐赠;国家资助;咨询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支出,受理事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应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理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由理事会修改。理事会全体会议修改章程,须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并须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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