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单据

国际贸易运输单据是提取货物和收付货款、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文件

海运单据是国际贸易运输单据是提取货物和收付货款、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文件之一。

提单性质和作用
(1)提单(B/L)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运输协议证明。
(2)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提单的格式很多,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货港、卸货港等。
提单的内容
①托运人;②收货人;③被通知人;④起港或装货港;⑤目的港或卸货港;⑥船名及航次;⑦唛头及件号;⑧重量及体积;⑨货名及件数;⑩运费支付地点;⑾正本提单张数;⑿船公司签章;⒀签发地点、日期。
海运提单总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上船,提单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
清洁提单。
(3)根据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
多式联运提单。
(4)根据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5)根据船舶经营的性质,提单可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6)根据内容的繁简,提单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7)其他各种提单
过期提单(StaleB/L)
舱面提单(On DeckB/L)
预借提单(AdvancedB/L)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海运单据手册
空白提单管理办法
一、专门部门负责空白提单的发放与管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仿制、印刷提单。
二、各分公司、各代理应指派专人负责提单的申领与管理工作。指派的负责人员名单应报总部备案,如负责人员调整,则应及时上报。
三、总部只接受各分公司、各代理专门负责人员提出的提单申领要求。
四、各分公司、各代理每年年底应上报经理部提单库存量、下一年度提单预计需求。
五、各分公司、各代理负责人员应根据提单消耗情况每季度或每半年申领一次提单,申领时间应考虑现有存量及通常运输时间。
六、严禁各分公司、各代理将空白提单发放给无权签发公司提单的单位和个人。
七、各分公司、各代理应根据内部情况制订相应的空白提单管理办法,避免提单外流。如因管理不善、提单外流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向有关责任方追究责任。
提单的缮制
第一节 集装箱提单的缮制
提单编号(B/L)
提单编号位于提单右上角,此编号的结构由公司各航线根据电脑制单的要求相应制定。
1.托运人(SHIPPER)
此栏请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可能的话请填写电话号码。
2.收货人(CONSIGNEE)
对记名提单,此栏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可能的话请填写电话号码;对指示提单,可以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如果是‘TO ORDER’通常作为‘凭托运人指示’理解。
3.通知方(NOTIFY PARTY)
此栏请填写通知方的全称和地址,可能的话请填写电话号码;当提单上收货人已有详细地址和名称时,通知方一栏可以填写位于任何一国的名称和地址。
在签发收货人为‘TO ORDER’提单时,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全称和电话号码。如果托运人信用证有要求,此栏可再填写位于任何国家的第二通知方的名称、地址。
注:关于托运人对通知方一栏的申报应符合卸货港或交货地点的习惯要求,否则一切后果概由托运人负责。有些国家、地区要求通知方必须为当地,否则不允许货物进口,如巴基斯坦、沙特、印度。
4.前程运输方(PRE CARRIAGE BY)
此栏仅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通常填写前程承运工具的名称。
5.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
此栏仅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代表承运人开始对货物承担责任的地点。请注意此地点须有相应的代码以符合电脑制单的要求,
6.海运船(OCEAN VESSEL & VOYAGE)
此栏填写海运船的船名和航次号,但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此栏需注意:
当二程海运船的船名不能确定,仅凭推算时请填写‘TO BE NAMED’或者‘XXX(二程船名)OR HER SUBSTITUTE’。
7.装港(PORT OF LOADING)
此栏填写货物实际装本公司船舶的港口,当货物被转运时填写货物装上干线海运船的港口;同时此栏的港口名称应与OCEAN VESSEL一栏的船名挂靠港口一致。
8.卸港(PLACE OF DISCHARGE)
此栏填写货物卸船的港口名称。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此栏仅在货物被转运时填写,表示承运人最终交货的地点。
9.1如果托运人提供了拼写错误的卸港名称或交货地点,请勿未经托运人核实自行更正,因为提单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必须与舱单相一致;请联系托运人书面确认,进行更改,否则不接受。
9.2以下情况不得签发多式联运提单:1、与托运人未签订联运合同或与其它区段承运人未就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协议时;2、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时。
10. 本栏主要在和无船承运人之间签有运输协议时或美国航线运输时部分或全部填写。
11.货物栏
11.1标志和序号、箱号和铅封号(MARKS & NOS.CONTAINER/SEAL NO.)
在通常情况下,托运人会提供货物的识别标志和编号以填入此栏,同时此栏需填写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如果托运人未能提供铅封号,建议加注‘SEAL NUMBER NOT NOTED BY SHIPPER’;如果有海关铅封号还需要在此栏加注。
11.2集装箱数量或件数(NO.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在整箱货运输中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数量和型号,如果信用证有要求可在 DESCRIPTION OF GOODS项下加注托运人提供的件数,但应在DESCRIPTION OF GOODS加注STC字样,其中STC表示‘SAID TO CONTAIN’即‘据称内装’,为保护承运人利益此术语必须被采用。 例如:一个内装6箱机械的10英尺干货箱可被表示为IX20RDC,在DESCRIPTION OF GOODS 栏中加注STC 6 CASES MACHINERY。
在拼箱货运输中此栏填写货物件数。
11.3货物情况(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填写的情况,如内容过多,空间不够,可以添加附件,在这种情况下请注明‘QUANTITY AND DESCRIPTION OF GOODS AS PER ATTACHED SCHEDULE’。
11.4总重(GROSS WEIGHT KGS)
此栏填写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毛重(公斤)。
11.5体积(MEASUREMENT)
此栏填写装入集装箱内货物的总体积(立方米)。
12集装箱总数或件数总数(TOTAL NO.OF PACKAGES OR CONTAINERS)
在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此栏填写收到集装箱的总数,例如‘Five Containers’; 在拼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此栏填写收到货物的件数,例如‘Fifteen Packages Only’.
13.运费和其它费用(FREIGHT & CHARGES)
此栏标明下列(1)至(5)的全部或部分内容:(1)各种费收的类别,例如:海运费、内陆拖车费、燃油附加费等,其中申报货价附加费(DECLARED VALUE CHARGES)专指托运人要求在提单此栏重新标明货物价值后应支付的附加运费;(2)运费计收的计算依据,计费单位通常有重量单位MT重量吨、体积单位CBM立方米、件数单位PC件和整箱单位TEU/FEU 20尺/40尺标箱,其中TEU/FEU也可以以20FT/40FT表示,例如10x 10FT DC代表应收取10个10英尺干货箱的运费;(3)各种费用的费率,包括OCEAN FREIGHT海运费、BAF燃油附加费、CAF货币附加费、THC码头操作费、INLAND HAULAGE内陆拖运费等;(4)各种费用的计算单位,例如“箱UNIT、重量吨MT、立方米CBM”;(5)货物宣称价值(OPTIONAL DECLARED VALUE),在客户为逃避承运人责任限制而愿意多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填写,填写的货值应与货物实际价值相接近。
14. 预付和到付(PREPAID/COLLECT)
此栏表明运费支付的地点是起点还是终点,其中‘PREPAID’表示预付、‘COLLECT’表示到付。对非托运人、收货人的第三方支付运费,也可在提单上打印预付或到付,但必须事先得到第三方同意付费的书面确认。
15. 预付地点(PREPAID AT)
此栏填写提单缮制和运费支付地点(仅在运费预付情况下填写)。
16. 付费地点(PAYABLE AT)
此栏填写到付运费付费地点。
17. 总计预付(TOTAL PREPAID)
此栏填入以美元为单位的所有预付运费和所有按当地货币支付的其他预付费用。
18. 装船日期(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此栏通常填写承运船舶离开提单项下装港的日期并在日期上签章,也可填写货物实际装船日期。
19. 正本提单的数量(NO.OF ORIGINAL BS/L)
此栏填写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正本提单的数量,通常为三份。
20. 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此栏填写提单缮制和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21. 代表承运人签发(SIGNED FOR THE CARRIER)
此栏按公司的要求加盖签单章。
注:本节内容中第11栏至第21栏分别对应于欧洲地区格式提单的第10栏至第20栏;
第二节  提单缮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1. 需要并入提单的条款
运输模式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方式和区间,并与相应的运价条款相对应,因而必须被并入所有的公司集装箱提单。
集装箱运输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整箱货(FCL-FCL)这种模式为最常用运输方式,采用其他模式需经公司确认。
‘场至场’(CY—CY)这种模式表明承运人接受整箱货,责任区间由接货地堆场开始至交货地堆场结束,托运人负责装箱,收货人负责拆箱;此时还必须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此模式还有种特殊情况‘门到门交货’(DOOR-DOOR)或‘场到门’(CY、DOOR)、‘门到场’(DOOR-CY),即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堆场扩大到工厂。
拼箱货(LCL-LCL)表示该提单下承运人运输的是集装箱中的部分货物。
‘站至站’(CFS-CFS)这种模式表明货物在装港集装箱场站装箱,在目的地集装箱场站
拆箱,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安排,但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合并运输(LCL-FCL/CFS—CY)这种模式中,货物由承运人安排装港集装箱场站装箱,由收货人自行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货有同一个收货人,装同一个集装箱、当然托运人需支付装箱费。
分立运输(FCL—LCL/CY—CFS)
这种模式中,货物由发货人自行装箱由承运人安排目的地集装箱场站拆箱;一般是多票拼箱货有同一个发货人,装同—个集装箱,当然收货人需支付拆箱费。在这种模式中,必须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 CONTENTS UNKNOWN’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
请注意:(1)、FCL、LCL表示运输方式应该在提单上显示。
(2)、我司尚未公布在CFS接受或交付货物的运价,因此目前禁止签发装港或卸港为CFS运输条款的提单;在货代自己拼箱后到我司订舱托运的情况下,我司各港代理也应按整箱货处理,签发CY-CY条款,并加注‘SHIPPER’S LOAD,COUNT AND SEAL,CONTENTS UNKNOWN’。
2.按照托运人要求并入提单的条款
由于贸易、信用证的特殊要求,托运人为了结汇需要往往要求在第十一栏中插入一些特殊条款和托运人指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超龄船条款:有些托运人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保证承运人船舶符合伦敦保险人协会船级条款以避免产生超龄附加保费,只要公司承运船船龄不超过25年且保持船级社最高船级,可以在收到托运人保函后在提单上注明‘THE SHIPMENT EFFECTED ON BOARD AN OCEAN VESSEL BEING ACCEPTED BY ILU INSTITUTION CLASSIFICATION CLAUSE’,
(2)最终目的地:有时托运人会要求在提单上表明货物的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可在货物情况一栏中注明‘FINAL DESTINATION OF THE GOODS:XXX(FOR MERCHANT’S REFERENCE ONLY)’。
(3)装卸条款:鉴于有些港口关于装卸费用划分或货物检疫的特殊规定,提单上需要加注特殊的条款,如“CY/FO”,“CY/LINER OUT”等,这些条款必须根据该航线的航运惯例由公司决定是否接受。
(4)托运人指示:本栏可以插人托运人对通知方或收货人的指示。
注:托运人因货物属性原因可能要求货物装载“远离热源”或“水线以下”等,此类要求可以口头接受,操作上尽量予以保证,但原则上不在托单等货运协议里书面确认,也不并入提单。
3.冷箱运输下温度的标明
在运输冷箱时,应尽量避免在提单正面标明冷箱设定温度。如果托运人坚持这种要求,则在提单正面标明温度时表述为“SET AT‘XX℃+/-2℃’”。
4.有关装船日期的记载
显示有装船日期的提单被称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与此相对应的是‘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通常出现在联运中,显示的是在装货场站接受货物的日期。无论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货待运提单’都需要在提单上标明并盖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 23 May 1997或Received for Shipment 20 May 1997.禁止仅收到货物就签发公司已装船提单或者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如果货物已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而尚未装船可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在提单不显示已装船字样和日期,等货物实际装船后再加注装船日期。
5.美国航线使用服务合同时提单的缮制
由于服务合同保密的原因,提单上不打运费,除非托运人要求将运费打在提单上。
5.1直接发货
当货主签有公司的服务合同并直接发货时, (1)在“发货人”栏中填入服务合同签约方的名称;(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如果收货人以货主身份签有公司的服务合同,并指示发货人使用公司班轮运输时,(1)在“收货人”栏中填入服务合同签约方的名称;(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如果试图使用服务合同订舱的一方与签约方的名称不完全一致,请查核该使用方的名称是否被列入附属公司名单之中。除非该使用方的名称被列入以上名单之中,否则不得使用公司的服务合同出运货物。
在按照未提供成员公司名单的托运人协会所签服务合同出运货物时,(1)根据要求将托运人协会的名称打在发货人或收货人栏内;(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在按照已提供成员公司名单的托运人协会所签服务合同出运货物时,(1)根据要求将成员公司的名称打在发货人或收货人栏内;(2)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3)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在货主或托运人协会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决不能签发任何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或是其他的运输单据。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决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样,也决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样。
5.2 通过无船承运人发货
当无船承运人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出运货物时, (1)将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打在
发货人栏内,如为在美国经营的无船承运人,还应将其FMC许可证编号打在发货人栏内;(2)将无船承运人的名称或其在美国代理的名称打在收货人栏内;(3)将服务合同号码打在提单上,如有货物分组号码,亦应打在提单上; (4)按照第一节缮制提单的做法,填制其他栏目。
如无船承运人欲使用货运代理人作为其代理来发运货物,则货运代理人的名称可与无船承运人的名称一同显示在发货人栏内,注明“货运代理人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这一代理人必须是真正的和实际的代理人,即与所运货物有权益的人不能作为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
在公司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决不能使用“for the account of”字样,也决不能使用“on behalf of”字样。对于公司所承运的任何货载,公司的代理人都不得签发任何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或无船承运人的其他运输单据。
5.3 使用代理人
如果货方代理人的名称出现在提单上的发货人栏内,则必须同时注明该代理人名称和发货人名称,指明该代理人是该发货人的代理。
对于公司设在美国的无船承运人,其海外代理人的名称可以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司提单的发货人栏中,该无船承运人亦可作为公司提单的收货人。这一代理人必须是真正的和实际上的代理人,不能是货物的受益所有者。
无船承运人可在办理货物运输时使用代理人作为发货人和收货人。但在公司提单上,但不能将无船承运人的一个代理人打在发货人栏内,而将其另一个代理人打在收货人栏内。为此,公司必须要求无船承运人提交其办理货物运输时准备使用的代理人名单,且这一名单须附在公司与该无船承运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之后。但是,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绝对不能被列入服务合同的附属公司名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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