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教育局

涟源市政府工作部门

涟源市教育局成立于1995年1月,负责管理全市教育事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招考中心设教育局,行使督政、督教、督学高考、成考、自考等教育招生考试职能。

辖区教育概况
全市现有小学296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1所,初中47所,普通高级中学8所,职业高中学校6所,幼儿园48所(公办1所)。全市共创国家级先进职业中专1所,省级示范普通高中1所,娄底市市级示范普通高中2所、示范初中6所、示范中心小学1所、素质教育示范校6所、示范农校5所。全市共有在校中小学学生172156人,其中高中23082人,职高4522人,初中50690人,小学93862人;共有中小学教职工9340人,其中小学教职工4356人,初中教职工3930人,高中教职工1054人。2006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100%,小学初中毕业率均达100%。
工作方针
全市教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重点,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心,不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努力实现教育教学质量、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管理水平、教育科研能力的全面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的超强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参与国家、省教育政策法规、法律的基础性调研工作,拟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关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全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指导、协调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3、组织全市教育体制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建设需要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4、综合管理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训、成人教育、幼儿教育扫盲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指导、协调镇、乡、部门、驻涟大厂矿的教育工作。
5、协调和编制全市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并组织招生考试和有关录取工作。
6、负责各种招生考试、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招生考试、专业合格考试和中小学毕业会考,并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7、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调配录用奖惩、职务评聘以及人员编制工作。督促落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维护教师权益,做好教师的资格认定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
8、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统配物资配备的管理制度;会同乡镇政府落实和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9、负责全市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研究和拟定有关教育评估方案。
10、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工作。组织中小学思想品行评价工作。
11、指导和组织全市的教育教学研究、教学实验活动和科普活动,总结推广教育教学经验,加强教学管理。
12、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国防教育工作。
13、管理全市教育情报统计资料、教育新闻、教育史志编撰工作以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14、负责全市中小学仪器、器材的生产、采购、供应及电化教育手段的普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办好教育电视台,促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15、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组织和指导校办企业推广新技术,开发新项目。
16、负责制订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协助师范院校搞好实习教育工作。
17、负责管理局属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考核任免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
1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1、协助教育局领导组织协调全局性工作,经常了解和综合全市贯彻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工作动态,及时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起草、印制教育局有关文件及材料,承办各级各类文件的登记、传阅、装订和归档保管工作。
3、负责教育局机关学习、安全、卫生、生活、绿化及考勤工作。
4、负责机关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5、负责教育局机关报刊杂志的订阅、收发、管理好机关电话和印鉴。
6、安排并督促教育局机关所有文件,材料的打印、装订和发关。
7、协助局领导搞好接待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并办理好全县教育方面的会议和机关内部会议。
8、承办教育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涟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负责依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
2、依法负责对学校办学方向、管理体制和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与提高教育教学行政工作的常规管理、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综合评估,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人事教育股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管理和考核任免工作。
3、负责局机关及全旗教育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4、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人员的奖惩、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5、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调配、人事档案管理和技术工人培训工作。
6、完成师范类毕业生的分配和就业指导工作。
计划财务股
1、管理教育系统教育事业费和预算外资金,编制教育经费年度收支计划并负责落实,协助教育局领导办理有关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2、管理教育局机关内部财务工作。
3、管理全市教育费附加、集资办学、校舍修建及救灾环保工作。
4、指导检查全市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财务方面的计划、统计工作和审计工作。
6、负责医疗费管理和教师就医工作。
7、管理教育局机关内部基建维修、器物购置、保管。
基础教育股
1、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和重点推进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2、指导和实施基础教育改革及德育工作。
3、制定全旗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有关措施。
4、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学校管理工作,制定学校评估标准并进行检查评估。
5、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规划、管理和指导。
6、负责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
7、负责教材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管理。
8、指导全市教育科研工作。
9、审批和管理基础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职业技术和成人教育股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精神,依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研究制定本市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具体计划、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计掌握全市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学习、培训情况,并积极加以引导。
3、组织抓好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及扫盲工作。
4、负责管理职工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管理好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方面的经费、器材等。
纪检组
1、负责对涉及全县教育系统党纪、政纪及有关方面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反馈,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处理。
2、承办上级主管理部门交办的各类案件、信访和群众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教育系统财务内审制度,对各基层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审计
4、教育基础设施投资、教育基金等项目的定期审计,确保各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5、配合各级计生部门督促节育对象限期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完成“四术”任务。
6、负责及时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
法规股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能。
3、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处理安全事故、调处矛盾纠纷。
4、负责全市教育社会综合治理和学校综治工作。
招生考试中心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指导和管理招生考试工作。
涟源市教育档案室
1、负责指导各学校档案管理及档案室升级建设工作 。
2、负责人事档案及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3、负责文件的接受及传阅工作。
领导班子
曾跃民,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邓光武,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联系涟源三中杨市镇中心学校立珊中学茅塘镇中心学校白马镇中心学校
邓希平,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涟源一中蓝田中心学校涟源七中涟源市实验学校石马山镇中心学校
龚锡奇,党组成员、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联系安平镇中心学校古塘乡中心学校龙塘镇中心学校、涟源六中。
李梦雄,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涟源八中涟源二中六亩塘中心学校涟源市三一学校三甲乡中心学校
龚守礼,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涟源四中渡头塘镇中心学校桥头河镇中心学校七星街镇中心学校
办理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变更许可
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许可对象: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
许可条件:
1、民办学校设立的申请人(即举办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
2、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3、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许可对象:提出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申请的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2、申请聘任校长核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3、申请变更举办者核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许可对象: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初中教师资格申请人。
许可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申请教育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①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②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③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②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③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许可数量:法律规定公民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无数量限制,但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收费性质)
考试报名考务费
1、高中毕业会考、每生每科、7元、高中、娄价费函〔2004〕79号、事业性;
初中毕业会考、每生每科、6元、初中、湘价费〔2004〕87号、事业性;
2、高中招生考试报名费、每生、2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考试考务费:
(1)语、数、外(普通高考)、每生、每科、2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2)文、理科综合(普通高考)、每科、3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3)成人高考、每生、9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3、研究生考试报名费、每生、2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研究生考试费、每生、12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4、自学考试报名费、每人每科、8元、考生、湘价费〔2002〕191、事业性;
(1)自学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2)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及认定学历文凭考籍管理费、每人、按学杂费标准的7%、办学单位、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3)自学考试转专业手续费、每人每次、1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4)自学考试转籍手续费
省际转籍、每人每次、5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省内转籍、每人每次、3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5)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审定费、每证、2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6)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审定费、每证、3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5、职业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每人、3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6、职业学校英语等级(一、二、三级)考试、每生、16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7、职业学校毕业抽考、每人每科、5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事业性。
录取费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费、每生、40元、考生、湘价费〔2002〕294号、行政性
证书工本费
教师资格证、每证、6元、领证教师、湘价费〔2002〕294号、行政性
管内学校
幼儿教育
中心学校
初等教育
中等教育
民办中学
职业教育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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