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是经原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筹备成立,并于2008年2月24日召开成立大会,4月28日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协会会员是由深圳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和团体自愿组成。

协会简介
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于2008年经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目前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会会员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管理从业者自愿组成。
主要职责
※代表会员及行业与有关部门联系,参加活动,发挥桥梁作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抵制不正当竞争;
※协助政府对行业的管理,督促业内机构依法经营;
※建立行规行约,编制与推广技术标准;
※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工作水平;
※开展业内资质信誉等评价,表彰优秀;
※开展业内外及国内外交流活动,为会员发展提供帮助;
※开展行业统计与发展研究,为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
工作理念:
依法规范服务自律
组织架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Shenzhe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简写为“SHR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维护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深圳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深圳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管理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深圳人才大市场大厦608室。
协会领导
会长:杜斌
代理秘书长:杨帆
执行秘书长:彭军红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监督会员经营,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具体为: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协会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参与有关本领域发展、改革以及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相关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业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未达到服务标准、致使本领域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进行惩戒或处罚;抵制不正当竞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从事违法活动的业内机构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取缔的建议;
(四)发布相关信息、开展统计、政策咨询, 促进信息交流;
(五)代表业内机构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领域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资质评定、等级评估等业务,对本领域内资质信誉优良者进行表彰奖励;
(七)组织会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政府委托,组织有关的培训工作;
(八)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和交流,为会员拓展业务提供平台;
(九)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务实施
协会的主要业务,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并在深圳市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在深圳市从事与人力资源服务直接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和团体;
(二)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单位会员指入会是一个团体,以机构名称出现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是指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表单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重要会员权利的人员;当选理事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使重要权利义务时,应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的代表人履行,临时特别委托除外;如单位法人代表或原当选备案的代表人发生变动,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代表人变更申请,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个人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爱人力资源服务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在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领域有出色研究的专家和优秀的实际工作者;
(二)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长会议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予以监督。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和申办协会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五)获得协会工作信息。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各类人才服务。
(三)维护行业信誉,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四)积极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要求参加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证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籍
(一)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条规定程序获得,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五)单位会员如有机构被撤销、合并或破产等情形,其会籍自动取消。
(六)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代表性,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自荐申报参选,秘书处对自荐申报参选的候选人作初步筛选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列为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理事会成员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理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应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表决协会议案,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提出章程的修改意见并报会员大会通过;
(3)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5)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7)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8)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9)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
(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的(1)、(2)、(3)、(4)、(5)、(6)、(7)、(10)项。
(三)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常务理事会成员数额原则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五)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六)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八)常务理事会以通讯方式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报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审核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做出聘任决定;
(三)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情况特殊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做出聘任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会注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第二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等荣誉职务,且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数量: 原则上不超过常务理事的数量
(二)产生办法:由全体会员,特别是理事会成员推荐产生;可先向秘书处提名,由秘书处汇总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作出聘任决定,发给聘书。
(三)任职条件
(1)在社会相关领域担任过重要职位、职衔,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服务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
(3)热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曾为本行业做过重要贡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或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专业组:
法律顾问组:
法律顾问组列表
协会领导:
会长单位:
会员编号 会员名称 代表人
副会长单位:
会员编号 会员名称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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