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

1999年成立的社会团体

深圳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是由深圳市照明电器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9年由深圳市照明学会等三家发起,由民政局批准成立。2002年8月-2005年2月,照明电器协会虽撤消,一切业务和与外界联系均由照明学会执行,其业务仍然由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2005年3月,照明学会再次筹备并于2006年6月6日成立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

协会任务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沟通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
协会任务: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的建议;开展经济咨询服务,为国内外同行提供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商定行规、行约。
协会现在团体会员200多家,本协会管理本市照明电器行业的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规模产量、掌握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统计公布进出口情况;为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与学会共同创办行业推广平台《照明视界》期刊及“中国照明科技网”。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照明电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SZAL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深圳市从事照明电器生产、销售、工程应用、研发和设计的企业、事业、科研机构等单位,依法自愿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祥福雅居彩云阁18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行业协会内部出版物。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五)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七)为会员单位组织培训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八)为会员单位与国外同行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
(十)代表会员单位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协助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给的调查和咨询任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履行入会手续交纳会费后成为会员;
(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以上可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除理事、监事外的会员代表;
(五)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的会员书面请求,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形式是:
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是当然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50%。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长、副会长、监事任免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决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辞职申请;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超过50名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需经出席会议会员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需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署、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协会秘书长。如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负责人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并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6 月 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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