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校友总会章程

清华校友总会的章程文件

《清华校友总会章程》是清华校友总会的章程文件,2009年9月25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华校友总会(英文名为: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TH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清华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清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清华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清华校友;
(二) 编辑出版《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及有关校友资料,开办清华校友网;
(三) 统筹管理清华校友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 清华校友,包括:清华各个时期(包括留美学务处、清华学堂、清华学校、清华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清华的津贴生、公费生;曾在清华任教、任职者;长沙临时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清华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本条文所指清华,还包括台湾新竹清华大学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清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清华大学校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订阅《清华校友通讯》、《清华人》等的赞助款;
(二) 学校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7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与各地依法成立的清华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工作联系,但无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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