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主要职责
(二)组织编制我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园林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牵头组织编制或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负责审校上报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中心镇总体规划,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审核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市规划区内镇(街)、村庄规划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审批市规划区内镇(街)、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镇(乡)、村庄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六)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组织编制清远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负责城市景观环境(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及其他构筑物等)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监督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
(九)监督检查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执行,依法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文电处理:文件(通知、复函、函、请示、报告、总结等)的起草审核,文件的收发、传阅、处理、跟踪,文件的打印、复印、传真;
2、会务工作:会议材料(含领导讲话材料)、会场、食宿、宣传、报道等工作;
3、信息:宣传、报道、政务公开等;
4、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
5、后勤服务:公章的保管使用、接待、车辆、保卫、安全、办公用品购置等;
6、组织人事、劳资工作:人员的调配吸收录用(含聘用、借用)、考核、考察、任免、工资、医疗、养老、休假、住房公积金、职称、培训、人事档案、机构编制、出国(境)、退休等;
7、老干部工作;
8、工青妇工作(关工委工作);
9、计生工作;
10、党务、纪检以及精神文明工作;
11、统计工作;
12、保密工作;
13、财务工作:出纳、会计、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14、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15、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6、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规监察科
1、负责普法及信访工作;
2、负责拟定及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
3、负责组织规划验收工作;
4、负责行政执法指导;
5、负责违章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投诉举报的处置和效能监察;
6、负责局有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负责组织全局行政许可的听证;
8、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规划管理科
1、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景观环境项目(道路、公园、市政管线、绿化改造、路口开设、交通设施等)的方案审查及施工图审批,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负责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参与竣工验收;
3、负责审查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核发户外广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广告的竣工规划验收;
4、负责本科办理项目的公示公告;
5、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建筑工程管理科
1、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工作,包括规划总平面图、绿化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及综合管线规划图、停车场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经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审查;
2、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单体建筑方案)工作,方案图审查包括场地设计与建筑平面图、各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日景夜景效果图)的审查;
3、负责审查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基础平面图、效果图),开具缴费项目的缴费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负责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包括基础验线、违反规划的查处等),参与规划验收;
5、负责审查市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除户外广告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核发建筑工程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负责本科办理项目的公示公告;
8、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建设用地规划科
1、负责组织编制、审核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年度计划;
2、参与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年度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
3、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4、参与审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5、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工作及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负责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
7、负责本科办理项目的公示公告,接受用地规划信息咨询;
8、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城乡规划管理科
1、拟订城乡发展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
2、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及市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3、组织编制与协调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4、审查(批)和跟踪管理县城及中心镇的总体规划;
5、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全市城乡规划执行情况;
6、负责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及经费的跟踪管理;
7、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信息统计上报;
8、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测绘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
9、负责城乡规划培训工作;
10、负责本科办理项目的公示、公告;
11、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精神,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任务调整
(一)将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以及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城建规划信息中心承担。
(二)将我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编制的技术跟踪落实任务交由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承担。
(三)将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的技术审核交由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承担。
二、保留的单位
(一)清远市村镇规划报建所,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依据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政府、村委会组织编制各镇(街)集镇范围所在地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自然村建设性规划;承担市规划区各镇(街)范围内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单体建筑方案)、建筑施工图审查及批后跟踪监督工作;参与辖区规划验收;承担市规划区各镇(街)范围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审查工作;承担市规划区各镇(街)范围内除户外广告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工作;开展市规划区各镇(街)范围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2、清远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发展的近期要求和中长期战略进行理论研究和成果规划的编制;开展城乡发展目标任务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围绕城市发展定位进行功能规划、形象特色设计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乡发展的个案要求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编制进行任务落实或组织跟踪落实;承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承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规划审批过程中的规划、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核。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按财政补助二类拨付。
3、清远市城建规划信息中心,正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局机关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办公软件的开发与维护,规划管理数据库的建立与更新维护等工作;承担局域网络系统及硬件的维护;承担局“一网式行政审批”技术支持、信息公开工作及规划公示工作;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城乡规划信息相关数据服务;承担局机关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管理工作。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经费自理。
4、清远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正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符合相应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和各类建筑行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城市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对相关的专业技术提供咨询服务。核定事业编制52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2名。经费自理。
5、清远市勘察测绘院,正科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市委、市政府和规划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所需的参考系统的建立和维护;承担城乡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的测制与更新工作,建设与维护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为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监督、规划验收、竣工测量等提供测绘保障;围绕城乡发展,在地面、地下空间信息等方面开展基础性研究。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2名。经费自理。
三、撤销的单位
撤销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回经费自筹事业编制12名。
四、其他
(一)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市以来,凡涉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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