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温州市政府原工作部门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温州市政府原工作部门。

历史沿革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温委发〔2015〕11号)精神,设立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卫生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3.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指导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部分医师定期考核事务性工作及涉及食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性监测项目转移给社会组织。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管理职责直接下放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
4.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限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审批)。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8.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9.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床位25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和护理院,床位15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审批。
10.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1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限资格审核、证书核发,且不含省级单位所属人员)。
1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3.国务院、省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等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将原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组织拟订职业安全监管的规程和标准,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4.实施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大力推进具有温州特色的生命健康产业,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加强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和健康温州建设。
5.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幸福家庭,营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发展环境。
6.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与规划。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组织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执行情况;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编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负责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指导全市基层卫生、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制定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与规定。负责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药具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制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济政策,履行系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负责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公共服务以及区域协作机制。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全科医生等亟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实施相关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对口支援工作。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统筹发展。
(十七)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以下称直属单位);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公共卫生委员会以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委工作计划及综合性文件;负责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委机关文秘、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督查、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行政后勤、综合性表彰、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综合治理、维稳、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等工作。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力量办医改革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指导、协调并承担招商引资政策拟订和项目落实等具体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指导、监管和评审相关工作;承担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交流及卫生援外人员选派和管理等工作; 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选、农村指导员选派及统战、双拥、直属单位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参与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与审查。协调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指导、审核与备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牵头负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与民事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普法教育和法制理论研究。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承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
(四)规划财务处(挂审计与信息化处牌子)。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信息化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与有关统计工作,拟订信息化标准和安全规范,指导、监督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委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利益导向资金和社会抚养费管理,统筹安排卫生援助项目和扶贫工作经费。承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核转报和装备管理;承担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和医用耗材、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监管。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挂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牌子)。
拟订全市免疫规划与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清单并组织落实。完善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预防、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牵头负责卫生创强工作。承担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应急措施和重大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的紧急医学救援。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医政医管处(挂科技教育处牌子)。
拟订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相关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服务及其质量安全监管、医疗技术准入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药事、临床实验室等管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负责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的监管。组织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推进实施公立医院改革,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卫生计生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卫计人员岗位培训和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
(八)中医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技术与服务规范。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与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中医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继承、传播和发展,指导民族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工作,推动中医药健康知识普及;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参与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九)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处。
拟定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基层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工作。负责全市病残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依法规范、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综合监督处。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生活饮用水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督办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基层开展违法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牌子)。
拟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负责统计、研究全市计划生育数据并综合使用和管理;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基层实施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证件发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育龄群众的随访和再生育对象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工作,指导、督促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宣传处。
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思想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全民性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规划目标、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
(十四)干部保健处(挂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体检中心牌子)。
拟订干部保健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干部保健部门业务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所确定保健对象的日常医疗保健、市直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健康体检工作。遴选和管理保健专家和保健医师队伍,指导直属单位干部病房和干部门诊管理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爱国卫生管理处。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牵头负责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建设;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的相关制度建设和工作资料收集,牵头组织国家卫生城市宣传。负责对县(市)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城市)指导、督查、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城市、县城、乡镇(街道)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组织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组织指导城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科研活动、信息交流及经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健康城市工作。承担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卫生计生委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另核,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长级);中层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科长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长级卫生计生监察专员1名),副科长级领导职数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设立中共温州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副组长1名兼任监察室主任。
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工作。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计划,组织拟订职业安全监管的规程和标准,完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质认定,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鉴定工作,并依法承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以及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所涉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五)与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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