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湖北省社会团体

湖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成立于1994年1月,经湖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当年8月18日在武昌洪山礼堂举行成立大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全省最早成立的研究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组织机构。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是由湖北省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李春明同志、湖北省政协副主席胡永继同志担任高级顾问,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晓春同志为会长,原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周志纯同志为常务副会长,原省农委副主任王根法同志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及顾问均由省市领导、著名经济学家、知名企业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是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经济理论工作者和企业实际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000050358006X1
社会组织名称:湖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证书有效期:2024-01-18至2029-01-18
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法定代表人:徐春林
成立登记日期:1994-01-09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学术研讨、交流合作、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等。按核准章程规定的范围
住所:武汉江夏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8栋A座
主要职能
湖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主要职能: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所制订的全省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开展理论与实践探讨,学术交流,调查研究等活动,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为湖北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
二、积极向全省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高科技、人才和技术以及新名特优产品和专利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各种展览展销和企业形象宣传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全省民营经济信息网,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各类信息服务,增进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全省民营企业发展状况,积极培育选拔和吸纳优秀民营企业,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建设。
六、依据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系,积极为民营企业牵线搭桥,努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八、协助全省各区域招商引资,积极引见国内外投资合作者,为实现湖北在中部掘起和走在中西部发展前列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的贡献。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
英文释名为:Civil Econom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CER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经济学科学者、从事经济工作者、民营企业家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经济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研究民营经济、服务民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根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高举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总结与创新并举,推动学术研究机构与广大民营企业(民办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单位的合作与创新,
着眼于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研究,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促进民营经济事业服务,为新形势下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单位和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省委大院农委办公大楼5楼501室,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沟通党和政府与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民营企业家的联系;
(二)积极开展民营经济领域的经济调查、理论研究、信息咨询、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研究、探讨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理论、战略、方向及思路;
(三)遵循市场发展规律,理论联系实际,研究、解决民营企业(民办单位)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困难,提供建议和对策,为民营企业(民办单位)排忧解难,突破发展瓶颈;
(四)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民营企业(民办单位)的问题、建议和呼声,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和修订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方面,提供相关数据和决策参考,创造良好、公平、和谐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五)充分发挥研究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科研单位、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团体与广大民营企业(民办单位)搭建互动合作的平台,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沙龙、研讨会、联谊会、单位实地考察等交流、学习活动,就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各种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推广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发挥民营企业研究会的助推器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开放式的互动交流平台;
(七)组织旨在提高会员素质的民营经济理论的普及和相关工作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及时传播国内外最新资讯,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及服务;
(八)经主管部门授权开展“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以及民营企业(民办单位)优秀科研成果及经营管理成果等评优、表彰活动;
(九)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信用等级考核(鉴定)、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十)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受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学术研究机构、科研教育单位、企事业单位均可为会员单位;
(二)经济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民营企业家均可为个人会员;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经本会批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材料;
(二) 集体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评奖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会的书刊、资料;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推出本会的自由,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承担本会布置和委托的任务;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和科研成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规和刑事处罚,其会员资格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代表包括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单位推荐,个人代表由秘书处提名并与有关方面协商推荐。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经过审议通过,进行调换和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老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1999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徐春林
秘书长:张俊国
易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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