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协会(Hubei Province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HBQA.)是由湖北省内致力于质量管理和质量创新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技术和方法,紧紧围绕我国以及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推进质量兴省战略的实施,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着力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和经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业务范围
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参与制定湖北省质量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计划、规划及政策措施,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建议;
3、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质量专门人才;
4、开展质量管理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5、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7、开展质量管理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我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的好经验,引导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
8、协助省政府质量管理职能部门,推进质量兴省战略的实施,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及湖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环节的工作;
9、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组织开展用户评价和产品质量跟踪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用户评价意见,推动“用户满意工程”的实施;
10、指导和协同专业委员会、各行业质量协会,各市州质协、县质协(工作站)、开展质量工作;
11、收集质量管理信息,编辑、出版质量管理简报、书刊、资料;
12、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中的质量工作者合法权益;
13、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主要领导
湖北省质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会 长:赵文源 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会长:张代重 原武汉市委副书记现武汉市质量协会会长
傅连春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吴维忠 中交二航局副局长
程 虹 武汉大学质量院院长
秘书长:王振利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协会章程
湖北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e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HBQ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致力于质量管理和质量创新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播先进的质量理论、技术和方法,紧紧围绕我国以及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与任务,推进质量兴省战略的实施,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着力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推行先进科学的质量管理理念和经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社团登记机关是
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
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B栋17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我国以及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主线和省政府实施的质量兴省战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宣传活动和社会活动,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积极参与制定湖北省质量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计划、规划及政策措施,提出有关质量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质量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质量标准、质量认证、质量技术、质量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质量专门人才。
帮助企业建立用户满意、社会满意、内部职工满意的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指导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
(四)开展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五)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质量组织、科研院校和有关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和技术合作,举办国际、区域性质量会议,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评选表彰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及积极支持小组活动的优秀领导者、推进者。
(七)开展质量管理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我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的好经验,研究各种类型企业质量管理的经验和方法,树立质量管理的行业排头兵,引导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
(八)协助省政府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发挥中介机构的优势,推进质量兴省战略的实施,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及湖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环节的工作。
(九)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宣传弘扬名牌,抵制假冒伪劣产(商)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宣传用户第一、质量经营的思想,促进企业重视用户工作,推广为用户服务的先进经验;接受用户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用户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组织开展用户评价和产品质量跟踪活动,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用户评价意见,推动“用户满意工程”的实施,并进行评价表彰。
(十)指导和协同本会专业委员会、各行业质量协会、各市州质协、县质协(工作站)、有关工业园区、集团公司、会员单位等开展质量推进工作,推动各行业、区域质量工作的发展。
(十一)收集质量管理信息,编辑、出版质量管理简报、书刊、资料。
(十二)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中的质量工作者合法权益。
(十三)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在湖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行业组织、质量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后即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质量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等各界人士,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即为个人会员。
名誉会员:在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上有较高成就,拥护本会章程,并愿意与本会友好合作的外籍质量管理专家,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核准,即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质量方面的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秘书处告诫没有改进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质量违规行为或违反行规行约,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质量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适当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当年工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目标、任务,审定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不超过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选举产生。
理事会可聘请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经验的人士和专家、学者若干人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或在推进质量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声望的优秀专家、学者、管理人员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专职负责人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参加理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六)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1至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需的各项成本支出,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支出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要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必要时,对于章程局部的修改,也可以由秘书处提出修改决议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权属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