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湖南省长沙市境内的基金会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12月,是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金会。

发展历史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是1989年由时任国家副主席王震倡导,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办,1990年12月正式建立的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热爱公益事业的各界知名人士和相关单位、捐赠单位代表组成。第一届理事会任期从1990年12月至2005年11月,省政府原省长孙国治任理事长;第二届理事会任期从2005年11月至2012年9月,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玉娥任理事长,省委原书记熊清泉任名誉理事长;第三届理事会于2012年9月10日换届产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许云昭任理事长,熊清泉、刘玉娥任名誉理事长,省委原副书记梅克保、省政府副省长李友志任顾问。
2021年10月18日,湖南省教育基金会举行换届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顺利完成了教育基金事业接力棒的传递。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湖南教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财务工作及审计情况报告》和《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章程》修订稿;表决通过了新一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王柯敏当选为理事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同时接受省外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募集教育基金,开展以救助特困教师为重点的“爱烛行动”,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资助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7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教育街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并依法确保投资安全与增值;(二)广泛、深入开展“爱烛行动”:以救助特困教师为重点,慰问困难教师和优秀教师,协助政府奖励各类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组织教师开展以提升素质为目的的“园丁之家”活动;(三)开展各种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活动,兴办各种有利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素质的事业;
(四)宣传、表彰为发展教育事业,在尊师重教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五)开展资助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的活动;(六)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种用以发展我省教育事业的基金或捐赠;(七)开展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及国际教育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八)做好联络、引领市(州)、县(市、区)教育基金会的工作,组织定期召开湖南省教育基金会市(州)研讨会,促进省、市、县三级教育基金会联动服务教育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热爱公益事业和教育事业,不谋私利,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做过贡献;(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本基金会实行理事单位制度和单位理事递补制度,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原单位或原岗位工作,其理事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单位推荐相应岗位递补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基金会的有关会议及活动,阅读基金会的有关文件,接受有关基金会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与本基金会工作的决策、实施和监督,随时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纪,坚决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审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领导和管理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或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业务活动,包括募捐、设奖、基金投存、管理和使用,以及其它重大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
(五)重大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和理事长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人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与其产生程序同。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的聘请由理事长提出,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或违反集体决策,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长会议决定;(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报告业务工作和财务状况;(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签发秘书处的文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募捐和接受捐赠;(二)利息及投资收益;(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自愿量力原则和有关法规精神,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1、教育事业
2、行政办公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省性的募集教育基金;
(二)组织义卖、义演等活动或邀请一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行恳谈会以募集资金;
(三)有关教育公益事业或基金会自身发展的资金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合法、真实、准确。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或合并;
(四)导致“应当终止”的其它事故。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由业务主管单位处理;
(三)捐赠给省内急需资金的各级各类学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理事长:王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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